民法典中离婚或将出现两大变化,隐藏在这背后有哪些财富风险?

爱情不易,婚姻更加复杂。如果说爱情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算术,那么法商一定是最重要的陈述。

图片来源:埃孚欧财富

作者:桂芳芳

3月2日复工一开始,西安婚姻登记处预约离婚人数爆满的新闻就被顶上热搜;无独有偶,上海市的离婚预约也迅速跟上,立马攻占档期排到了4月中旬。

这些还只是已公布已预约的离婚人数,我们无法预知,还有多少正在走向离婚道路的夫妻……

在微博#疫情结束后你最想干什么#的问题下,也出现一系列这样的回答——“离婚”。

或许谁也没有想到,疫情过后,第一个报复性反弹的行业不是网红饮食店,不是旅游业,而是民政局。疫情还没完全结束,我们还没去报复性消费,反而迎来了报复性离婚……

一场疫情,就像一把无形的放大镜,放大了婚姻中的甜蜜,也放大了婚姻中的裂痕,除了热闹,理财师们是否发现这一社会现象背后的机遇与挑战?

任何机遇都来自环境的变化,隐藏于现象的背后,并具有偶然、瞬时的色彩,要想发现它、认识它,就需要有灵活的头脑和敏锐的观察力。

除了关注疫情后的离婚热潮,理财师们更应该关注预计将在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受新冠疫情影响,原定于3月召开的“两会”暂时宣布推迟,但疫情被绝对控制之时,两会将组织召开,今年“两会”的重头戏必然是《民法典》草案的审议。

草案从年前征集意见开始,其中种种修改使得部分有离婚意向的人分外焦虑,今天,我就带大家一起来解读民法典草案中对婚姻影响最大的两点变化,以及隐藏在变化之后的财富风险。

协议离婚的冷静期

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仅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登记离婚的数据量就高达310万对,比上年同期是多出了20.5万对。

从个人角色而言,现代社会的女性已经俨然实现了“女子能顶半边天”的作用,传统意义上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观念不断消解,男女双方经济都相对独立,婚姻关系中的经济依赖性几乎可以被忽视。

从社会关注度上来讲,对离婚的偏见等世俗因素相对较小,且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人们工作繁忙度不断上升,婚姻质量的受到较大影响,有些婚姻名存实亡,我们应该支持当事人结束婚姻形态的选择。

但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离婚属于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婚姻还有挽救的可能。离婚程序过于简单,无疑在客观上为冲动型离婚提供便利。设置离婚冷静期,其实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出手来帮助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的夫妻维护不该死亡的婚姻,为冲动型离婚夫妻提供一个双方都能下的台阶,有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社会才能稳定,这是立法的大背景,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维护家庭稳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将法院和各地民政部门实行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上升为法律,实质上是给离婚程序打补丁。

那么,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对于当事人有哪些影响呢?

申请了离婚还没领取离婚证,正处于离婚冷静期的三十天,男女双方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呢?

法律规定法律关系解除了吗?

如果一方有财产收入,另一方可不可以要求分割?

如果产生债务,是不是属于共同债务呢?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期间不幸死亡,另一方还是不是他的继承人?

除了看热闹,发表评论,我们律师和理财师应该将更多的关注点集中于基于离婚冷静期给我们带来的人身、财产关系的变化,离婚冷静期期间,当事人双方依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如果这期间有任何收入依然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产生债务,也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离婚的前置阶段,在这段时间里如何运用法律工具为客户做好婚姻关系变化可能带来的财富风险隔离,是每一位理财师,甚至是我们每一位律师应该格外关注的。

新增: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除了增加离婚冷静期,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也是本次民法典修改的亮点。

现行的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财产分割是这样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所以要照顾的是子女和女方权益。

而目前的草案规定的第1087条修改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不少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在情感甚至是身体上受到伤害,他们都是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虽然无过错方可以申请损害赔偿,但是并没有在财产分割的时候被照顾。

在过往的实务案件中,包括我自己在内的不少律师都在努力推进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但法院最终的判决通常不是如此,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申请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从该法条我们可以推断出过错应当具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

我们以上海市762份离婚纠纷裁判文书为样本制作了《2018年上海离婚纠纷白皮书》,根据这些案例我们发现:实践中,离婚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一方有过错,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这些婚姻中的过错的确是当今社会中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

那么,如何定义财产照顾无过错方呢?在过往实务案件中,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夫妻财产的分割基本是平均分割。但等到《民法典》颁布之后,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赔偿,还可以要求财产分割倾向于自己。

这一条修改主要是为了更好、更周全的保护无过错方,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的诉求,是对现实需求的一种回应。

当然,法律规定和落到实处的权利并不能完全划等号,法律修改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如何真正能够帮助到无过错方,还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关键时刻提出诉请。

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巧妙运用工具保护自己或者客户的财富安全?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分家析产协议,配置保险,哪种方法才能最大范围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情不易,婚姻更加复杂。如果说爱情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算术,那么法商一定是最重要的陈述。人心易变,经过各种变化之后,能够有多少安全的财产留给自己,拼的就是哪一方的法商知识更丰富。

客户本身可能不具备法商知识,但我们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理财师或者是律师,一定有敏锐的先觉眼光,要抓住时机,抓住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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