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湖北市监局回应“购销价差额15%为哄抬物价”:依据13年前多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

2月16日,湖北省市监局价检处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于2006年出台过相关意见,其中有进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的明确规定。他给出了这份意见的“意见”编号,为“发改价格[2006]912号”。

疫情让口罩价格引发关注

记者 | 赵孟

舆论关注多日后,湖北省市监局给出了“购销差价额超过15%”被认定哄抬物价的依据,即指导意见是依据13年前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意见”。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月5日,湖北省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立案调查,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执法部门认定,其购销差价额高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湖北省局指导意见”)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该药店被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

这一处罚决定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质疑“湖北省指导文件”规定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被认定哄抬物价,是否有法律依据?

界面新闻注意到这份“湖北省指导文件”并未公开。记者通过相关渠道看到这份“湖北省局指导文件”,对哄抬物价的认定有如下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经省局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不过,界面新闻查询这些法律和规定的相关条款,并没有找到明确“购销差价额超过15%”为哄抬物价的条款。2月1日,国家市监总局又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也无哄抬物价为“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规定。

2020年2月16日,湖北省市监局价检处一位官员告诉界面新闻,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于2006年出台过相关意见,其中有进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的明确规定。他给出了这份意见的“意见”编号,为“发改价格[2006]912号”。

根据湖北省市监局价检人士的解释,制定“购销差价额超过15%”为哄抬物价的依据,来自这份《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这份“意见”由当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印发,对药价的定价给出了三点意见。这份文件的出台时间为2006年5月19日。

其中在“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要求,“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曾撰文分析该案,他向界面新闻分析,这份“意见”中提到的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显然药店并不是医疗机构。

他指出,这份“意见”应该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虽然法律对其时效无明确规定,但现在有些地区也在探索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国家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效和权限,正在修补严格规范。

他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市监总局和湖北省出台的两份“指导意见”对哄抬物价认定表述不同,不仅让基层一些市监局执法人员面临难题,也让医药口罩经营者对售卖口罩产生担忧。

湖北省京山市某药店经营者魏女士告诉界面新闻,她于2020年2月初从同行处购进200只一次性口罩,进价也是0.6元每只,对外销售价格为1元每只,同样遭到顾客举报;此外,因当时口罩紧缺,进货时忘记留下单据,还被认为是“三无产品”。如今已被当地市监局立案调查,但尚未收到处理决定。

她说,目前自己已经没有售卖口罩,其他同行有些也停止售卖口罩。

一位从事药品代理的企业负责人认为,按照“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标准认定哄抬物价,忽略了经营者的其他成本;如果口罩对外售价都不能高于进购价的15%,在目前各种成本都增加的现实下,可能面临亏本,以至于一些药店本身有口罩,因担心被处罚,只能停止对外售卖,“最后导致双输的局面”。

洪湖市市监局有关人员曾对界面新闻表示,对于市监总局和湖北省出台的两份关于哄抬物价不同表述的“指导意见”,业务科室正向局领导建议,以“总局指导文件”为执法依据,或请示湖北省市监局,对文件进一步解释,以方便执法过程中容易操作。

值得关注的是,据南方都市报2月16日的报道,湖北省市监局已经下发紧急通知,撤销该局此前出台的“指导意见”,以国家市监总局的“指导意见”为执法依据。

2月16日下午,界面新闻询问湖北省多个县(区)级市监局,对方均表示尚未收到要求撤销此前“指导文件”的通知,目前仍按照“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标准执行,“特殊时期,最好不要往枪口撞。”宜昌市兴山县市监局一位工作人员说。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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