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管理,法律依据,隐私权泄露

上海:社区封闭而不封锁,防止歧视或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希望上海居民在确保小区封闭式管理措施有效落实,不能采取暴力抗拒等极端行为的同时,应理解、配合、换位思考,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合理诉求,防止出现歧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保护小区所有居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封闭管理,法律依据,隐私权泄露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近期,为抗疫防控,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包括监控道口、封闭式管理小区等。一些市民质疑在管控过程中的举措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在公布患者相关情况时,是否存在侵犯隐私权之嫌?

2月16日,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对外表示,为了有效应对疫情扩散风险,上海市出台一系列防控举措,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就立法属性而言,《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紧急状态的立法,属于授权性立法,与其他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控权性立法不同,其授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较大的权限空间,可以采取一系列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他解释道。

同时,2月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授权市政府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

刘平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经过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所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限制法人生产经营活动的防控措施,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依法履行职责。”

但同时,刘平也强调这种授权并不意味着是没有边界、可以任意行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所谓主体适格,强调的是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这些疫情防控措施应当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法定主体实施。”

刘平表示,所谓措施适度,强调的是合理性问题,也就是说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要遵循比例原则和最小利益侵害原则,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既不能反应迟缓,也不能反应过度,要尽可能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里所说的最大程度,是指既要保护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与之利益诉求相对的少数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关于小区的封闭式管理的争议,刘平认为,从法律角度讲,城乡社区属于居民自治范畴,除了政府采取的管控措施外,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是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人员进出等防控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封闭式管理并不是隔绝,也不是封锁,而是一种有效、可控的管控措施,目的是发挥社区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源头管控,守好社区的安全门。”他解释道。

关于疫情防控引发的侵权纠纷问题,上海市高院副院长茆荣华表示,对于因个人信息被公布而引发的隐私权纠纷,因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遭受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以及因医疗服务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法院既要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尤其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又要把握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自然人人格权之间的平衡。

刘平最后呼吁,希望上海居民在确保小区封闭式管理措施有效落实,不能采取暴力抗拒等极端行为的同时,应理解、配合、换位思考,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合理诉求,防止出现歧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保护小区所有居民的合法、正当权益。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