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中国医师协会法律部主任:疫情信息披露越详细越好,天花板是个人的隐私权

吴志刚认为,地方政府发布疫情信息主要有两个考量:既要让社会大众知道危害性,让各位人民群众有自觉防范的意识,又要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记者 | 翟星理 实习记者|汪畅

近日,部分省份发布的疫情信息被指过于模糊、对民众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指导性不足。实际上,法律并未规定政府部门发布的疫情信息该详细到何种程度。专家认为,发布疫情信息时如何平衡信息披露的义务和维持公众情绪的稳定,是对地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三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疫情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但并未对地方政府发布疫情的详细程度作出规定。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告诉界面新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疫情报告规定,“只发布什么病有多少例,这些最基本的信息,满足了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最低要求。”

但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传染病爆发、流行的时候,这些最基本的信息是不是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邓利强直言,答案是否定的。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吴志刚告诉界面新闻,“年龄、性别都是要收集的,但是不一定要公布给公众。”

吴志刚表示,确诊病例不是太多的情况下,就发布一个本省的概况。但“像我们湖北病例比较多的话,每个地级市的资料都可以看到。”

2020年1月28日,合肥市卫健委公布疫情信息,通报6个平均年龄22岁的年轻人因在肥东县参加同学聚会后6人确诊,并详细公布了6名感染者的近期活动情况,包括回乡前经过的车站和发病后的就医信息。吴志刚说,合肥可能是一个特例,目的或是让公众知道现在还办聚会是有风险的。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也表示,地方政府信息发布,一般来讲有一般性的信息就可以了,一般性的信息是与指导民众的行动没有关系的信息。

毛寿龙强调,“好信息就是能够解决问题的信息,能够跟大家的行动有关的一些信息。”发布一般性的信息,然后逐步扩散,转变为个人的行动信息,民众能够积极行动,有利于防疫疫情。

“像这种突发性的,时间又短,还没有形成一个基本的信息的秩序维度,大家缺乏稳定感,心慌。”因此,毛寿龙认为,不能对一次性发布的信息有过高的要求。

既然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信息应该详细到何种程度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地方政府发布信息时要考量哪些因素?如何决定发布哪些信息、不发布哪些信息?

吴志刚认为,地方政府发布疫情信息主要有两个考量:既要让社会大众知道危害性,让各位人民群众有自觉防范的意识,又要保障社会正常秩序。”

“这就考验政府的执政能力,有的时候我们可能要给政府部门一点容错。吴志刚说。

邓利强则表示,地方政府公布疫情信息首先必须发布应该发布的信息,就是传染病传播的基本信息;第二,如果不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我认为在现在的情形下,越详细越好,天花板是个人的隐私权。”

传染病传播的基本信息包括哪些?邓利强认为,基本信息首先是病患数量,其次是传播途径,究竟是人传人,还是仅仅是动物传动物,又或是动物传人;最后,有多少疑似感染者,他们分布的地区,以及有没有宣布疫区、疫点,有什么指导和防控的措施,都应该发布给公众。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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