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两院三部禁止司法人员六种行为

国家两院三部联合发文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司法人员的交往行为、交往时间和地点都作出明确规定,而一旦其存在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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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两院三部联合发文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司法人员的交往行为、交往时间和地点都作出明确规定,而一旦其存在为律师介绍案件等利益输送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这份《规定》明确列出了司法人员被禁止的6种接触交往行为: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除了在行为上作出要求,该《规定》还就交往的时间和地点作出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和中介组织。”若因办案需要,而在非工作场所和非工作时间作出接触的,则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获得批准。

此外,《规定》也强调,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在对司法人员的“朋友圈”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最高检也加强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为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将采取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同时,《规定》称,一旦发现司法人员有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举报。而一旦经过核查,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同时,会议强调,司法人员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这份《规定》是十八大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诸多文件中的一份。2014年以来,16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11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其中审议通过了23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

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防止“人为干扰司法”被视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为此建立一整套制度体系。除该《规定》之外,《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文件在今年也相继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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