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公布湖南宁远一小学伤害案判决书,校长和门卫获刑

2019年4月3日,湖南宁远县发生一起校园凶案,一男子持刀入校砍杀小学生,致2死2伤。该案发生后,该校校长及门卫因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此外,砍杀学生的男子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 | 王健

2019年4月3日,湖南省宁远县发生一起校园凶案,一男子持刀入校砍杀小学生,造成该校学生2死2伤。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上述案件发生后,该校校长及门卫因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获刑。其中,校长徐鸿斐被判有罪免罚;门卫柏义华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湖南宁远县官方此前通报显示,2019年4月3日7时16分,该县发生一起男子持刀进入学校砍杀学生事件,致2人死亡,2人受伤。通报称,事发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嫌犯郑艳军(男,31岁柏家镇人)持刀入校砍杀学生。

前述判决书显示,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艳军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学校安全制度形同虚设

宁远县法院公布的“(2019)湘1126刑初278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6月3日,柏家坪镇完全小学校长徐鸿斐、门卫柏义华均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宁远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该二人被诉至宁远法院。 11月20日,宁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徐鸿斐、柏义华作为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的校长和保安,玩忽职守,致使郑艳军于2019年4月3持刀进入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砍杀学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其二人的行为已解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徐鸿斐、柏义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均当庭认罪。

法院审理查明,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建立了《柏家坪完小门卫工作制度》、《柏家坪完小来人来访查验询问登记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领导校门口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上下学时段教师值班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巡逻制度》、《柏家坪完小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及成立了护校队。该校护校队由教职工组成,共21人。

以上制度规定门卫即被告人柏义华应对来访人员进行查验、询问、登记,校巡逻队执勤人员于每日19:00-次日7:00每隔半小时对校园进行巡逻一次,排查和处理校园内的安全问题,护校队员应配合门卫和值日教师加强校门口的治安巡逻,值班教师在上学时段引导学生快速进入校园,并协助门卫搞好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但以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形同虚设。

该校门卫柏义华对来访人员既无查验、询问,也无登记,该校校长即被告人徐鸿斐在明知学校巡逻队和护校队执勤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巡逻、执勤,值班教师没有按时值班,外来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学校的情况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要求巡逻队、护校队执行人员按照规定值勤、巡逻,值班教师按时值班,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导致郑艳军于2019年4月3日持刀进入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在学校教室内砍杀学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

事实上,在砍杀学生案发生之前,当地警方曾多次对该校进行过安全检查,并指出问题,但该校并未按照要求整改。

相关书证证实,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5日,柏家坪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柏家坪完小进行完全检查,并提出柏家坪完小外人学生家长可随意进出、安保人员过少,没有制定详细的值班值岗制度,警方要求该校限期整改。

该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欧阳某涛证言显示,“柏家坪镇派出所检查后提出过不少意见,比如安保人员过少、监控设备损坏、旁边幼儿园学生家长随意进出学校等等,但由于学校资金有限等原因,没有及时整改。”

砍杀学生嫌犯被诊断患精神分裂症

宁远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告人柏义华、徐鸿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郑艳军持刀进入宁远县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砍杀学生,导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柏义华、徐鸿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柏义华不认真履行门卫职责,是导致郑艳军进入学校砍杀学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鸿斐作为校长,发现学校的相关制度未得到执行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但导致本案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多方面,与学校保安力量不足,当地学生家长强行要求进出校园接送学生等情况均有关。因此,被告人徐鸿斐应对此次事件负领导责任,但是情节轻微。

2019年12月31日,宁远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柏义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柏义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徐鸿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宁远县检察院于2019年6月4日通报称,砍杀柏家坪镇完全小学学生的嫌犯郑艳军被批捕。此后,再无该嫌犯相关信息被披露。

在前述玩忽职守案中,郑艳军以证人身份做出证言,其称,“2019年4月3日早上6点多钟,我从床上醒来就想去柏家坪镇完全小学砍小学生。”之后,郑艳军便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装在红色塑料袋内,径直走进柏家坪镇完全小学。

郑艳军说:“进入校门后,看见校门内有一个保安坐在椅子上,这个保安当时坐在椅子没有起身来问我,也没有对我进行检查,我不知道这个保安当时有没有发现我。我进入学校后找到一个人多的教室,砍了三四个学生,我砍完后不想砍了,随后我站在教室走廊上,有个老师叫我下来,我就走下一楼,把菜刀扔在一边的垃圾桶里,学校老师就把我按住了。”

此外,前述判决书显示,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湘芙蓉司鉴中心[2019]精鉴字第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郑艳军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按照《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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