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高速公路公司被判担责10%,回应:将申诉

被告方认为,虽然终审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的钱款并不多,但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错误,高速公路公司还将继续申诉。

高速路

记者 | 赵孟

虽然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行走属违法行为,但在近期爆出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江苏宁常镇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高速公路公司)仍被判承担10%的责任,由此引发社会舆论对于公共安全事故中责任划分的争议。

2018年5月31日17时30分左右,年过六旬且有听力障碍的南京市民周贝英,进入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管理的常合高速路段应急车道内。19时45分许,周明驾驶小型越野车沿常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至南京、镇江界牌处附近时,观察疏忽撞倒横穿行车道的周贝英,致周贝英于当日死亡。

2018年7月10日,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十一大队责任认定,周贝英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周明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随后,周贝英的两个女儿章红娣和章洪香,除将肇事者周明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外,还让江苏宁常镇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了被告。

原告代理律师周斌告诉界面新闻,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与高速公路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属于“两种法律关系”;虽然交警在责任划分中未提及高速公路公司,但家属有权提起对高速公路公司的民事诉讼。

原告方认为,高速公路公司应该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出事的高速公路的护网多处损坏、护栏不安装到位、多处监控探头损坏未能及时修复,导致原告的母亲周贝英误入高速公路在长达3个多小时未能发现,最终被撞身亡,高速公路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289134.60元。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周贝英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

一审法院还认为,周贝英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与高速公路防护网是否损坏、监控探头是否损坏无必然因果关系。高速公路公司就管理路段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最后,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章红娣和章洪香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速公路公司有无尽到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以及该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责任比例。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周贝英作为成年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章红娣、章洪香作为周贝英女儿,在周贝英年满60周岁且存在听力二级残疾的情况下,放任老人独自出行,未能尽到照顾看护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受害人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上述巡查记录表及章红娣、章洪香提交的视频照片,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修复安全隔离网,为周贝英进入高速公路提供了客观条件;未能通过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以避免涉案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鉴于高速公路公司对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履行不到位,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本院认定受害人一方自负90%的责任,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责任,赔偿章红端、章洪香人民币49426.92元。

原告代理律师周斌告诉界面新闻,二审法院认定了高速公路公司的管理疏漏,他尊重这一判决,死者家属暂时没有申诉的计划。

但对高速公路公司一方来说,这一判决并未止息争议。

高速公路公司法律顾问封顶告诉界面新闻,虽然终审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的钱款并不多,但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错误,高速公路公司还将继续申诉。“生命当然可贵,亡者也应得到尊重,但这个判决不利于引导公众遵守交通规则。”他说。

他表示,该案中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出现两处偏差,一是想当然地认定一对冤家:强者如高速公路,弱者如行人。事实上,这根本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二是相当然地拔高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措施与警示义务的要求,事实上这些措施与义务或根本不存在、或无法做到,或者是高速公路管理方勉强做到,但完全不符合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封顶认为,周贝英身亡的根本原因,在于穿越高速而非简单的进入,这是被《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至于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他称高速公路公司巡查和清理公路的频率为每日三次,超出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规定的频率;对于防护网是否打开,他认为“即使管理路段存在护网被打开的状态,也与周贝英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界面新闻注意到,类似涉及公共安全事故的判例不时见诸媒体,“弱者有理”、“死者为大”的大众舆论与法律专业人士之间,往往爆发争议。

《羊城晚报》2018年5月30日报道,广州六旬老人吴某在景区游玩上树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其家属以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余万元。

广州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应当料到危险性,应该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景区未告知危险,承担5%的责任,需向原告方赔偿45000元。

封顶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该对公众遵纪守法有正确的引导作用,但有些判例只求“看上去的稳定”,至于是否真正公平公正、以及判决的社会效应,法院并未顾及。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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