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出炉,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

《规则》针对重组标准与条件、重组信息披露、重组审核内容与方式、 重组审核程序、审核相关事项、持续督导、自律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马晓甜

11月29日晚间,科创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出炉,针对重组标准与条件、重组信息披露、重组审核内容与方式、 重组审核程序、审核相关事项、持续督导、自律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交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上交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对科创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上交所所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本所重组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本所重组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并购重组审核业务系统办理。”《规则》称。

在重组标准与条件方面,《规则》要求,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其中,科创公司实施重组上市的,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对于科创公司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规则》指出,除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行条件外,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对于科创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标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尚未盈利的,《规则》要求,在科创公司重组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该部分股份;自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登记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和第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该部分股份不得超过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2%。

此外,对于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涉及红筹企业的,《规则》要求,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标的资产的财务会计信息。

在信息披露方面,《规则》规定,科创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标的资产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

(二)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实施的必要性、交易安排的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可实现性;

(三)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行业特征、财务状况;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

《规则》还强调,科创公司、交易对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组上市,或者因定价显失公允、违反业绩承诺、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问题损害科创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交所所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终止本次交易,并可以采取《上市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

科创公司未经上交所所审核或者中国证监会注册擅自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尚未完成的,上交所可以要求科创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中止交易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上交所可以采取《上市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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