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公司不得设置不合理要求作为赔付条件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文 | 华商报 陈思存 

10月21日,媒体报道的“得病后合同就单方解除、同一合同条款两种解释、投保容易理赔难、重大疾病保险套路多”等报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10月30日起,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合众人寿、泰康在线、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华夏保险、民生保险、新华保险等公司表态称,投保人理赔时无须提供合同正本原件及保单缴费凭证。

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

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及出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针对“合同中遍布除外责任”的问题,新修订《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要求:“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减少保险责任和增加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针对此前保险合同中“同一条款两种意思表达”的现象,新修订《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要求:“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针对“保险合同过长如天书”的现象,新修订《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中国银保监会: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机构问责体系

针对职能部门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1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纳入机构综合绩效考评体系。”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纳入机构问责体系,对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中发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执纪问责。”

“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评定、岗位调整、职业发展等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机构全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华商报刊发的“得病后合同就单方解除、同一合同条款两种解释、投保容易理赔难、重大疾病保险套路多”等报道之后,华商报发函给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回函称,该局除依法开展日常投诉案件查处外,还将会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该局的回函表示,结合辖区市场实际情况,该局不断加大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多维高效处理消费者投诉,畅通“信、访、电、网”四位一体的消费投诉渠道;建立了纠纷调解机制,指导全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建立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实行配套监管措施,压实机构投诉处理主体责任,促使消费投诉处理更高效、规范。

同时,该局将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视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源头治理环节,不断丰富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及时发布消费风险提示,逐步提升消费者的保险认知能力和自我维权能力。

来源:华商报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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