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以下简称《质押公告》)。
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设置质押风险分层机制,增加高比例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超过50%的,须披露未来一定期限内质押到期偿付安排、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侵占公司利益情形,以及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的影响,鼓励股东质押融资资金优先用于满足上市公司主营相关需求;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超过80%的,还应进一步披露质押融资具体用途、股东资信情况、高比例质押原因及必要性、与上市公司交易情况等信息
二是进一步明确披露原则与适用情形,持续规范股东信息披露行为。要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5%以上股份出现被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时,披露相关股东的履约能力、追加担保能力等,充分揭示风险信息。
三是细化股份质押用途、业绩补偿义务等披露要求,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四是加大控股股东平仓风险“第三方”核查力度,督促各方归位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