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后勤部原副部长李世贵获刑7年

10月18日,据广西高院消息,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后勤部原副部长李世贵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李世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李世贵退缴的赃款及孳息共计人民币530.13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世贵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后勤部营房处处长、后勤部副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某公司、陈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等事项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30万元。

案发后,李世贵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涉案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及孳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世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世贵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时,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世贵在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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