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芳 桂芳芳
再婚生育,遗产如何分配?复杂的家庭财富如何安排?二孩家庭如何规划财富传承?
案例解读
2012年陆建民在杭州开了自已的第二家公司,已经40岁出头的他在经过自过十多年的打拼后,事业上也算有所成就,个人产达到3000多万元,在杭州也有好几套房产。但是他的婚姻并不像生意一样越走越顺,他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与前妻育有一子,目前已成年。
2014年,陆建民在与儿子沟通后,再婚。虽然他特别是妻子张某想要生个孩子,但是陆建民有所顾忌。有一次父子俩吃饭的时候,陆建民说起这个事情,儿子坚决反对。但是妻子张某还是很希望有自己的孩子,毕竟两个人年纪都大了,再不生,怕以后生不了。
面对如此坚决的父亲和继母,儿子也只能让步。但是他开出条件除非父亲以后将所有的财产全部留给自己,并承诺自己是公司的接班人,否则不同意他们再生一个孩子。陆建民一开始不同意,后来想通了,所以就向儿子保证他以后会拿到大部分的财产。
2014年年底,小女儿刚生下不久,陆建民就突发脑溢血,不幸去世。悲伤过后,妻子和儿子却为了争夺陆建民的财产打起了官司,儿子主张陆建民对自己有过承诺,承诺自己能够获得绝大部分的财产,而妻子则主张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财产。
法商解析
陆建民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这个案例中,儿子陆某声称陆建民承诺过将大部分财产给他,但并无相关的书面证据。同时陆建民也没有自书或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对其死后的财产分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本案中,陆建民的父母先于其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妻子张某、儿子陆某和小女儿欣欣。因此,应由三人平均分得陆建民的遗产。
法商智慧
二孩家庭如何规划财富传承?
独生子女政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行其道,到2015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人口政策对社会及家庭生活的影响难以忽略。子女的多寡不仅影响财富规划,更事关财富传承,包括企业的传承。
陆建民和张某如果要生育一个孩子,势必会影响儿子陆某的关系,进而会影响整个家庭的关系,以及之后的财产。陆建民的意外死亡是不幸的,但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打官司更令人心寒。
如果陆建民能够早一点做好财产规划,或者采取措施来积极应对另一个孩子的降临,也许就不会有之后的诉讼。对此,埃孚欧学院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身体情况不是很好的家庭,可以考虑购买人寿保险来规避风险。一旦发生重大疾病或者死亡,能保证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不受重大影响,至少能维持基本的生活。
其次,关于遗产在若干继承人之间的分配,可以立下遗嘱。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中,尤其要注意遗产在子女间的分配问题,以便平息家庭纷争,让遗嘱尽可能地得到认可与执行。口头承诺并无法律效力,一旦承诺将自己的大部分财产留给子女其中一人,最好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即立一纸遗嘱。
再次,对于年龄小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安排。除了为自己投保外,也可以为妻儿购买保险,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也有保险金救急。还可以考虑使用信托,例如将妻子与孩子作为受益人。采取多种方式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是维护家庭和睦的良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后,中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所有的中国夫妻都会遇到是否生育两个孩子的问题。多生一个孩子并不仅仅是多双筷子,而是会涉及感情慰藉和财产分配等诸方面的问题。
二胎时代下,子女之间的年龄差距可能较大,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未成年子女的安全问题,成年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接踵而至。平均分配不一定是唯一的选择,考虑到子女经济状况不同、个人能力差异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同等因素,父母可以依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尽早做出合理的安排,以避免家族内战。
因此,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在应对二胎时,应当尽早进行财富传承规划。在财富传承时,不能单靠情感和道德约束,而是要运用法律手段综合采用遗嘱、保险、信托等方式,平衡家庭关系,科学打理财产建立起一道坚实的家庭风险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