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新规获通过,扩大保护范围

新规兼顾“区域保护”和“单体建筑保护”,新增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新规兼顾“区域保护”和“单体建筑保护”,新增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修改决定》共15条,根据国家和本市对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聚焦“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措施、促进活化利用”等四个重点问题,对原条例进行局部修改,体现了当前历史风貌保护的实际需要。

新规扩大了保护范围。

《修改决定》将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在决定草案第二条中明确历史风貌区是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统称。

丁伟指出,这样修改以后,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两个组成部分。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了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相关保护规划的效力和具体内容等规定,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新规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加大对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在完善保护措施上,新规提出了六大举措。

为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修改决定》新增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鉴于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管理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修改决定明确具体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丁伟表示,这一规定既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也为实践探索预留空间。目前,上海市规划资源部门已会同相关部门着手开展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

修改后,条例在完善优秀历史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整体保护,新增相关部门对建筑本体及外部空间格局、环境要素提出具体保护要求的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改决定》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为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积极履行修缮义务,新规一方面新增履行修缮义务的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的规定,另一方面新增对未履行相应修缮义务的情形,相关部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的规定。

修改后,条例明确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效力规定,进一步严格调整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走向的程序性要求。

为保障在历史风貌保护过程中的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修改决定》新增征收工作的具体规范。

新规新增了活化利用的原则要求,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在符合保护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同时,新规要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保护对象活化利用的具体计划时,应当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

修改后,条例完善了历史风貌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活动的规划、消防等管理技术特别规定,以及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可以进行的建设活动类型和管理程序的规定,为在活化利用中进行必要的规划调整和建设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新规要求严格相关论证程序,明确按照既有规范进行具体建设活动的论证,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确立规范性要求或者是涉及相关技术规范调整的论证,应当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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