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替考犯罪情节较轻可缓刑

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一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 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 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记者 | 李萱

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一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 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 人。

姜启波介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鉴此,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考试作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部委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本《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者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此次《解释》明确了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解释》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故《解释》将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将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解释》将上述行为规定为“情节严重”。《解释》还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从司法实践来看,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 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明确,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六起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人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

界面新闻了解到,被告人章无涯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被告人吕世龙、张宗群、张夏阳等为章无涯招募考生,相关考生10人,每人2.6万元,每人预付款1万元。其中章天涯承诺张宗群的考生通过全科考试,并可以达到国家A线,张宗群共支付预付款10万元。

章天涯购买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器材,张宗群、吕世龙、张夏阳将信号分发给学生。在考场附近酒店登记房间,安装并连接笔记本电脑、手机、信号发射器等作弊器材,并通过电脑发送答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研究生招生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属于国家级重要考试。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等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多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组织考生的数量、参与犯罪的程度、以及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章无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吕世龙、张夏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宗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倩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章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关于代替考试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已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释重申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构成犯罪的规定。同时《解释》专门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子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解释》还规定,从实践角度,考试作弊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此外,考试作弊犯罪具有明显牟利性,因此,有必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