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蓝天救援队队员救助驴友遇难,律师:游客及保险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深圳蓝天救援队2名队员救助驴友后失联,现已确认遇难。律师认为,游客及保险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救援队员与游客之间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曾金秋 实习记者 李萱

2019年8月27日,深圳蓝天救援队官方微信发文称,8月25日,深圳蓝天救援队2名队员在广东省惠东县白马山救援野外溯溪的24名驴友过程中,遇到山洪后失联。经过搜救,两名队员遗体分别于8月26日中午和27日中午被找到。律师认为, 游客及保险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向界面新闻介绍,此次事件救援队员与被救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对无因管理的定义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由于救援队是公益性质,各个救援队友都是自愿加入救援事业的,所以救援队员对被施救人并无法律上的义务,救援队员与被救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常莎解释。

“此次事件,救援队员与游客之间存在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因此,游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常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常莎表示,依据无因管理之债的要求,游客对管理人即救援队员因管理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但该赔偿仅限于必要的、实际的损失。因此,在此次救援活动中救援队员在成功救出游客后牺牲,救援队员的家属可要求游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志愿者自身有过错,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游客的赔偿义务应当相应减少。

蓝天救援队王姓负责人告诉界面新闻,两名遇难队员均已购买过保险,常莎认为,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莎还表示,由于救援队,并不是基于救援队员的无因管理行为而收益的收益人,因此救援人员家属请求救援队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上的根据。

关于法律救济问题,常莎认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游客及保险公司。因此法律救济措施包括向游客请求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请求保险公司履行依据保险合同相关人身损害险的合同义务。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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