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第一虎!周本顺原来是中组部说的“第六种人”

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①到龄免职(退休);②任期届满离任;③问责处理;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⑤健康原因调整: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⑥违纪违法免职。

图片来源:网络

撰文 | 郑劭清

7月28日晚上,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看到了两则可以“连连看”的消息。

一则是新华视点微博发布的: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本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按程序办理。

另一则也是新华社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唠叨一句,虽然是中办印发的,但这个规定其实还是中组部负责制定的。虽然昨天正式对外公布,不过这个规定从7月19日就已经正式实施了。

学习完了这份文件,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发现,原来周本顺算得上是新规“开刀”的第一虎,也是文件里说的那第六种人。

第六种人是这样的

相信大家对这位刚被免职的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已经比较熟悉了。他具体是如何“违法违纪”,给中央纪委一点时间,到时候他们会给大家一个明白的交代。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先来解读一下,周本顺为什么是第六种人?

先从规定内容说起。文件里明确说了,“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换句话说,处级以上干部,都能用这份文件来管住。周本顺当然也不例外。可能有人还问了,那“小官巨腐”怎么办?规定还捎带了一句: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科级干部,这文件也是能管得住的。

关于什么样的干部得“下”,中组部列举了六大类人群:一是到龄免职(退休),二是任期届满离任,三是问责处理,四是不适宜担任现职,五是健康原因,六是违纪违法免职。

这么一对号,周本顺理所当然是第六种人了。

关于这种人,文件里规定得言简意赅: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鉴于文件是7月19日正式施行的,周本顺算是撞上了新规,7月24日被宣布落马,28日即被免职。也是很“及时“了吧。

当官要注意身体 病倒一年官就“没了”

接下来看看比较情有可原的三种人。

船到码头的这类。自1982年开始,干部退休制度普遍实行,到龄免职(退休)及后来的任期届满离任已是司空见惯。副部级以下60岁(省委常委、纪委书记63岁)、部级65岁退休的规定,大家耳熟能详,包括政治局常委,也有个“七上八下”的规矩。

健康原因免职的,以前也有过惯例。比如原海军司令员张定发,2006年8月因病不再担任司令员职务,四个月后逝世。再比如原福建省委书记宋德福,因患病离开福建,转任中央人才协调工作小组副组长;原天津市委书记张立昌,病逝前转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副组长。还有未转任免职直接倒在岗位上的:原国务院副总理黄菊、空军司令员刘顺尧、呼和浩特市委书记牛玉儒、湖南省委副书记郑培民、北京市副市长李润五、泉州市委书记黄少萍……

之前关于生病免职的规定并没有太详细,这次则很明确了,“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病个半年,还可以请病假,位子给你留着。要是一年以上,那还是换个地方踏踏实实歇着吧。

问责就是把职务撸掉?可不能那么武断

再说说要“处理“的官员。

问责处理,我们也见了不少。还记得曾担任北京市长和山西省长的孟学农吧?先是因为非典,而后因为溃坝,被问责免职了。跟他一样的,还有三鹿奶粉事件被撤掉的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

不过上述官员的问责,是因为事故或者被免的职。这次新规一出来,问责的范围可就大多了,比如辖下老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比如不按法定程序决策的,四风严重的、任人唯亲的、管不好老婆孩子的,都得问责。这么一比照,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想起了袁纯清,一个省委常委班子落马了4个常委,这可是典型的“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当然,问责也不一定就非要免职辞职,也可能是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还是那句话,看情况吧。

不遵守政治规矩 这位子也不能坐了

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觉得,还有一类很值得注意,那就是“不适宜担任现职“。这方面以前没有刚性的制度规定,这次白纸黑字写进条文里了。”不适宜“的情况,它列了十条,包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等。

可能大家还有印象,此前是要配偶子女留在国外,还是要官位,各地都让官员做出抉择。不少人提前退休,也有一些人让老婆孩子回国。现在规定一施行,在这个问题上更没有商量的余地。

当然,要调整这类干部,也不能“任性“。还要走一系列流程,比如要考察核实,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提出调整建议,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然后才能组织决定。

定下来了,还得让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规定说,要”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想起多年前那句熟悉的话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文件链接: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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