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集中清理司法解释103件,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7月18日,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9年7月18日,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据悉,这是最高法继2011年第二次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工作。此次清理工作,废止民事类司法解释53件,如《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废止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如《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废止综合、行政诉讼类司法解释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此次清理提出废止的司法解释多以批复、个案答复为主,“解释”、“规定”类司法解释整体废止的比较少。有些体系性的司法解释存在部分需要废止、部分仍须保留的问题,今后还有必要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清理工作对一系列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包括《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最高法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等。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这两个《通知》在当时具有积极作用,纠正了当时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被执行人的问题,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更为严格的禁止在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解释,对拘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情形和程序,依法对民事诉讼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提供更加严格的保护,所以废止了上述两件司法解释。

对于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的原因,最高法负责人解释,认缴资本制公司法已有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与现行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废止这一批复有利于消除和减少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阻碍,提升其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

另外,为了确立市场化、法治化的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决定对2001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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