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亟需“戒尺”

一面是学生声称是老师体罚,一面是教师抱怨“不敢管”学生,那么,重塑教师的“惩戒权”应当把握哪些方面?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责编 | 马蓉蓉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首次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

一面是学生声称是老师体罚,一面是教师抱怨“不敢管”学生,那么,重塑教师的“惩戒权”应当把握哪些方面? 

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教师教育惩戒权 

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为什么会特别提出这点?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指出,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吕玉刚说。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曾在多个场合谈及教育惩戒权。

在他看来,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非常必要,教师这个职业决定了他必须有惩戒权。就好比一辆车,它要有发动机,同时要有刹车,如果没有刹车,这个车子就控制不住。那么教师没有惩戒权,他就无法对学生履行教育的责任。

同时,吕玉刚也提出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这样的案例频见于报端。

7月14日,陕西商洛一名教师因长期辱骂一名初中女生被记过并撤销教师资格的消息被推上热搜。

同时,另两则新闻同样引人注意——山东日照一名教师因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而被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处罚;河南一名男子因不满20年前被老师辱骂殴打而报复殴打当年班主任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不时爆发的类似事件指向一个现实:一方面,一些教师惩戒过度走向辱骂、体罚造成恶劣影响;另一方面,一些老师对“问题”学生的合理惩罚又常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在哪儿?

储朝晖认为,要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我们因为相关的法律当中明确了对学生不能体罚,却没有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使得在实践中,很多人偏向于不对学生进行惩戒。此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意见》则明确了教师要有教育惩戒权。”

储朝晖强调,此次提出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但要把握好“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同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必须有合法的程序。 

教育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 

在之前的教育实践中,“打不得,训不得,调皮捣蛋的孩子怎么管”常常让许多年轻教师困惑不已。

“我们学校有位年轻教师工作热情很高,一次和学生约定‘谁错了就抄写20遍’,孩子履诺回家抄写时,被家长看到了。第二天就找到学校说这是‘变相体罚’。”按照相关规定,罚抄作业的确属于“变相体罚”,北京市一位小学校长发出这样的感慨。

很多老师对于这样的经历并不陌生。时至今日,山东省临沂市的教研员王维审还能回忆起他刚刚做班主任时的一件经历。

当时班里的一个孩子偷拿了家里的50元钱,被家长追到学校里打,后来得知这个孩子偷钱是因为被高年级的学生敲诈。

于是,王维审和学生家长找到了那名高年级学生及其父母。这名高年级学生并不否认,但他与父母却拒不还钱。后来学校出面处理,也没有具体办法可以解决。

“我班的学生家长一怒之下报警,派出所工作人员解释说,那名高年级学生还是未成年人,敲诈数额也不大,教育了一通便让他的父母领回。”王维审说。

从那之后,未受到任何惩罚的那名高年级学生更加有恃无恐,频频敲诈低年级的同学。在19岁那年,那名学生因为拦路抢劫致人死亡被判死刑。

此后,每当人们在讨论教育要不要有惩戒权时,王维审都会想起这件事。

“在大多数时候,人们会认为教师需要教育惩戒权,需要一把维护教育进行下去的‘尚方宝剑’。其实我认为教育的惩戒权说到底不是教师需要,而是学生需要。”王维审说。

他认为,教育惩戒权并不是给了教师什么权力,而是给学生正常成长以保障。倘若,教师和学校有一套完善的、针对问题学生的惩戒措施,那么高年级学生很可能就会在第一次敲诈同学时被及时处置,也有可能就会改掉身上的恶习。

“这样,19岁的悲剧也许就可以避免。”王维审感慨道。

储朝晖也认为,惩戒本身要让双方都明确,为什么我受惩戒了?为什么必须要惩戒?惩戒本身的目的是为了让双方达成一致,而不是双方分歧越来越大。教师和学生要通过这个惩戒共同认识到这个问题,共同去改进,而不是通过惩戒导致学生和老师更疏远了。 

敢于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事实上,对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之前的文件中也有相关表述。

2009年,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门设立了条款提出,“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力”。

但对于“适当方式”“批评教育”以及后续手段等,上述规定未作具体说明。

这使得政策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在河北省已经从事教师工作三十年的陈剑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什么是适当的方式,度在哪里,没有明确的细则,让老师想管也不敢管”。

做班主任二十多年,陈剑锋最明显的感触就是现在的孩子越来越不好管,“拿手机来说,你不让他用手机,或者没收,他会和你说侵犯他的人权,再说的重了,家长有时候还会找到学校来”。

“现在的孩子都是家长的‘掌中宝’,老师在学校也是口头批评教育为主,有时话都不敢说太重,犯了错误顶多让写个检查。”陈剑锋说。

除了教育部的规定,有的地方其实也一直在试点教育惩戒权的施行。

2017年,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尽管这只是一部适用于青岛市辖区的地方规章,但首次将教育中尚存争议的“惩戒”入法,被媒体称为“重大突破”。

不过,青岛的立法尝试收效甚微,有老师表示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度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尽管该政策对老师的正常履职是一种保护,对不服管教的学生也是一种提醒。但是,由于该《办法》没有对惩戒的范围和手段作出详细规定,教师法又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惩戒”与“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执行起来存在难度。

“政策和立法支持适度惩戒一直是基层教师的期盼,但实践当中,往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目前还是存在‘明哲保身’心态。”一位青岛的老师发微博称。

在储朝晖看来,教师如何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其实并没有标准答案,不同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年轻老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会更谨慎、小心,如果是经验丰富的老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就不同于年轻教师。不同的学生也不一样,个性不一样的学生,或者因为不同原因违反教育规范的学生,对其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过程都是不一样的。

“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是一门教育的艺术,主要是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以及互动状况,以确保有效对学生发挥作用。”储朝晖认为,教育惩戒权是一把悬着的剑,只要悬起来,就相当于在使用,并不一定要用剑去刺伤某个学生。不能把教育惩戒权的使用理解为只有当其刺伤某个学生时才算是使用了。在教育实践中普及惩戒权,让教师能够自主使用教育惩戒权,这就是在使用惩戒权。 

教育惩戒权应加入教师法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曾提出,近年有一些教师体罚学生的报道见诸报端,体罚固然不好,但是过度渲染,让老师对学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点儿挫折都不能承受,这同样是教育的失败。

如今,学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来越多,陈舒认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

过去人们关注教师体罚较多,那么,教育惩戒权应该如何实施?

“当学生行为违反教育规范时,教师首先应该提出警示,如果多次警示还不改,就要实施惩罚,确保让学生行为回归正常状态。”储朝晖指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不是谁赋予的,而是教师这个工作所必需的,有人认为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学校赋予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储朝晖认为,正是由于上述错误观念的存在,导致一些教师放弃了教育惩戒权,甚至放弃了自身的责任,进而在教学实践中造成很多问题。有的学生因此没有受到合适的教育,对学生自身也形成伤害。

教育惩戒权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领域,因此在其他法律中很难涉及相关内容。所以储朝晖建议,应借由此次《意见》发布的契机,考虑在教师法中加入教师在必要时候行使惩戒权的条文。

吕玉刚也表示,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教师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

“因此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形式、规范。抓紧修改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力,促进教师敢管、善管,维护师道尊严。”吕玉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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