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的尺度在哪儿?教育部将制定教师惩戒权实施细则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教师惩戒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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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黎文婕

学生在课堂上不遵守纪律,甚至是欺凌同学,老师能否进行惩戒?该如何进行惩戒?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教师惩戒权的问题。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2019年7月9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吕玉刚称。

华中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任静对界面新闻表示,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依法对学生的失范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中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政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力量。

“但在实际的教育管理中,有的教师惩戒过度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有的教师却谈惩戒色变,放弃行使自己的惩戒权。面对教师惩戒权行使的两难困境,亟需保证教师惩戒权的科学行使。”任静称。

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在教师的义务方面,《教师法》则规定,教师要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在现有法律中,有关教师惩戒权的描述十分零散、不够清晰,教师惩戒权并没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被明确地提出。同时,也没有明确惩戒的细则,从而对教师的惩戒行为加以限制。”在任静看来,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标准,明确惩戒的原则、手段和程序等刻不容缓。

这次发布的《意见》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吕玉刚介绍,教育部将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同时,我国还将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事实上,在此之前,广东、青岛等多地已开始探索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其中,2017年2月,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则于2019年4月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也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直至2019年,率先提出“教师惩戒权”概念的青岛市仍未出台关于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教师行使管教权依然存在重重难题和顾虑。据媒体报道,青岛此项立法尝试一年多后,当地教师在实践中依然对“适当惩戒”心有疑虑,敢于行使惩戒权的教师寥寥无几。

界面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多起教师惩罚学生引发的纠纷将“教师惩戒权”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教师惩戒权缺失和滥用现象并生,各界争议不断。

不久之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男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在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该事件发生于2018年7月底,打人者是33岁的男子常某,其自称是20年前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学时,遭遇该老师的体罚,一直怀恨在心,对其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心理阴影,所以才动手打人。该事件的一大争议焦点就是,当年老师的行为究竟是正常惩戒还是体罚。

可以看到,教师该如何行使惩戒权,采取罚站等惩戒方式是否恰当等仍是目前困扰绝大多数教师的主要问题,教师惩戒的边界在哪里亟待政策层面作出界定。

“教师在惩戒学生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河南师范大学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刘冬梅表示。

刘冬梅通过抽取河南17个行政区的903名中小学教师调查发现,只有39.5%的教师表示能准确区分惩戒与体罚,“现实中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大部分不能在校规中找到相应的惩戒措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所以教师对何种情形下行使何种惩戒方式感到困惑,对惩戒的程度也难以把握。”

对此,刘冬梅认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注意三大前提,“一是不妨碍公共利益;二是不妨碍学生利益;三是不妨碍教学秩序。”

“从制度层面来讲,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家要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学校则要有健全的学校规制。”刘冬梅建议,应结合我国学校教育实际,尽快出台教师惩戒权方面的专门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教师惩戒权的适用条件,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方式、教师惩戒的程序等。

“还要规定教师惩戒中的学生权利救济、外在监督等内容,为教师惩戒的顺利行使,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应探索建立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使教育惩戒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适应性。”刘冬梅称。

任静则认为,教师惩戒权的实施主体是教师,惩戒教育能否取得成效,关键还是看教师是否具有正确的惩戒管及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如何行使其惩戒权。因此,她建议教师应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牢记惩戒的教育性目的,“在惩罚学生时,教师应使其直视自己所犯的错误,引导其改正而不是一味折磨学生的肉体和精神,为了惩罚而惩罚。”

“但另一方面,教师也要勇于管教行为失范的学生,不能躲在赏识教育呼声的背后,而应明确惩戒过程本身也是教育的过程。”任静称。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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