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不再以同情弱者为主要导向

“公平原则相对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其他原则,内涵更为丰富,适用上也应当谨慎。”

文 |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姜冰

责编 | 马蓉蓉

房客在所住酒店跳楼,酒店究竟应不应该担责?又是否应该赔偿?近日,一则二审改判的案件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小丽(化名)的父母无论如何也难以接受孩子竟然会以这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2018年7月,小丽入住了珠海市银某酒店,后从其所入住的房间内跳楼自杀。小丽的父母认为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广东省一纸诉状将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要求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连带赔偿269788.8元人民币。

银某酒店方则答辩称其已尽到应尽的责任,小丽死亡是其自主行为,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以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其自身具有完全过错;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作为酒店经营者,在小丽入住酒店时已进行核查登记,小丽入住房间后反锁房门等行为是无法预见的。

尽管一审法院认为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对小丽的坠楼死亡并没有过错,但考虑酒店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盈利者,对入住消费者负有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最终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补偿小丽父母5万元。

对此结果,银某酒店难以接受,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不负责任何补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小丽自杀系其个人主动追求死亡结果的行为事实清楚,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因适用公平原则,要求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共同补偿小丽父母5万元的判决,二审法院并不认可,并强调小丽自杀对自身死亡结果已经预见,因此在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加重酒店义务,这样的判决反而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系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二审依法改判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无须对小丽父母进行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 

房客在酒店房间内自杀,这样的案件此前也有发生,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作为酒店一方,即便没有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难逃“赔钱的命运”。

2013年,同样发生在深圳的一起类似案件就是如此。

2013年5月4日,25岁青年郑小某入住深圳同乐商务酒店,不久酒店服务员发现郑小某房间内有浓烟冒出,遂敲门询问,无人应答后酒店工作人员强行踹破房门进入房间,发现人已经摔下楼,便向警方报案有顾客跳楼自杀。后警方经过调查后,排除了他杀可能,并出具了无犯罪事实证明。

但郑小某之父郑某随后向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以郑小某是该酒店消费者,酒店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义务为由,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调查结果等认定酒店不存在过错行为,故驳回了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遂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认可了龙岗法院的事实认定,不过在最后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酒店方补偿死者家属几万元。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在此类侵权诉讼中,主要体现的是“公平责任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侵权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之所以要设立公平责任原则,是为了应对当事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如果不归责,又可能会导致某些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比如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案件,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情况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刘俊海强调,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中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因此,只有在不能适用其他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应谨慎适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之所以在类似案例中,不少法院会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处酒店适当赔偿,在刘俊海看来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方面,房客死亡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实际情况”中包含了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判断,而在正常情况下,酒店的经济状况显然要好于死者家属,加之房客是在住酒店期间死亡,法官会结合实际情况和道德判断等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

受“强势”“弱势”和人文关怀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此前类似案件,法院一般都会以公平责任原则,要求酒店适当给予无过错赔偿。

“公平原则相对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其他原则,内涵更为丰富,适用上也应当谨慎。”小丽案件中的二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谭炜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只有在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均不适用,而不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将明显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才宜适用。

对此谭炜杰强调,适用公平原则的条件之一是结果超出了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的预见,而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在自杀时已经预见到会出现死亡的严重损害结果,因此,不应再通过公平责任原则予以平衡。 

人道主义赔偿可不由法院判决 

“二审改判是完全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考量。”对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俊海表示理解,单纯从法院判决角度来看,这样的结果更为严谨公正,此前一些类似判决是将法理揉在了情理之中。

刘俊海以小丽一案为例分析指出,小丽在入住时酒店已进行了身份核查,酒店内相关设施也符合国家标准,此后小丽锁门自杀完全是其自主行为,酒店难以预料和避免,如果再判处酒店在完全无责任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会在司法公正上受到质疑。

对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次二审改判,刘俊海认为释放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在此类人身损害案件中,不再以传统同情弱者等观念为主要导向,而是充分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可能会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有引导意义。

从情理角度来看,刘俊海指出,当前有些酒店,虽然窗户离地高度等符合相关标准,但是却没有安装更为安全的能限制开合角度的窗户,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为房客自杀提供了可能。而且从企业姿态角度来看,有消费者在酒店自杀,对死者家属进行适当经济慰问也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

“不过这种适度经济补偿不是赔偿,不应由法院直接判决,而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刘俊海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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