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录不是个人隐私?如何从科技巨头手中拯救我们的信息权利

企业的工作应该契合人们的日常道德意识,将隐私保护、尊重用户权利、公平公正使用数据等日常价值规范融入产品的设计、运营之中,识别和规避数据运用中的道德风险,将个人的数据权利与企业的数据权力进行很好地相容。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本作者孙保学、文贤庆,为玛娜基金会“数据运用的道德风险”课题组研究员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普及,算法新闻越来越流行,我们越来越多地被“今日头条”等手机APP发布的“重磅”、“突发”等新闻轰炸。近日,“今日头条”又一次炸出一条“重磅”新闻,不过这次的轰炸不是它提供的新闻内容,而是它自身被当作被告被指侵犯用户个人隐私。

简单还原此案的基本要点:原告指出,“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在《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传并保存了原告通讯录。在原告更换手机安装该软件并明确拒绝授权读取通讯录时,依然向原告推荐之前通讯录的联系人,严重侵犯了原告隐私权,违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则。”

然而,被告提出了以下几条反驳意见: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理由认为,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的某头条账号由原告实际使用;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出现在涉案头条账号添加好友页面推荐人列表中的用户是其通讯录联系人,属于其个人隐私信息。二、“通讯录信息并不属于原告的个人隐私信息。”其理由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是指自然人拥有的与其社会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其核心属性应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而电话号码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而且,被告认为通讯录的信息是有关原告社会网络成员的信息,并不属于原告的“隐私信息”。三、“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读取、上传和存储原告的通讯录信息,事先已对原告进行过告知,且得到了原告的明示授权,因此并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其理由认为,被告是为了满足原告的需求,并且征取了原告的同意。

在后面的法庭辩论环节中,该案主要围绕如何定性通讯录、原告在多大程度上授权被告对其通讯录信息进行操作、被告在对原告通讯录信息进行操作的过程中是否违规等方面展开。在辩论过程中,原告坚持的要点在于:依据法律条款,通讯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被告存在违法获取、超范围、不正当使用原告通讯录信息的情形。而被告主张的要点在于:被告是在告知同意的情况下才对原告通讯录信息进行的操作,并且强调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因为牵涉到很多的细节,此案目前还没有定论,结果如何需要我们持续关注。

尽管如此,此案必然会成为互联网隐私政策发展的一个转折点,原因在于,此案提及的一些关键要素是我们在互联网隐私政策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通讯录信息到底属不属于持有人的个人隐私?如果属于,在何种程度和范围上属于?互联网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在何种程度上是合适的?何种规定才既能促进技术的发展,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个人信息的隐私安全?尽管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更长的时间和过程,但基于目前的案情进展我们需要迫切思考的几个问题在于:科技公司何以如此硬气?而用户为何如此弱势?我们该拿什么捍卫自己的信息隐私?

用户与平台攻防战:以卵击石的徒劳抗争?

直觉上,绝大多数人都会认同手机通讯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即使按照辩护律师的逻辑,某些情况下通讯录的单条信息确实不算隐私,比如很多公司、机构和官员会主动或被动地公开联系方式。但是,上述情况一般属于对公业务,而对于私人通讯录信息和通话记录整体进行的数据分析和挖掘则不在此范围,因为私人信息的泄露会暴露用户的圈子、阶层和生活习惯等敏感信息,会危及用户以及相关主体的安全。如果算法推荐基于这些信息定投广告和或做其他的商业开发,就会在实质上造成用户及相关主体的隐私侵犯和安全危害。

不可否认,隐私问题的出现与用户对便利的需求是分不开的。生活在大数据时代,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在理论上我们的个人信息可以被掌握有技术的个人或群体窥探进而被公开化。更严重的是,这些重要信息绝大部分都是我们有意或无意地亲自交出去的。原因在于,为了得到平台和应用提供的各种便捷讯息和服务,我们必须让渡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臣服于数据平台。这种让渡初看无伤大雅,实则后患无穷。数据平台最初为了推向市场往往采用“免费策略”吸引人们提供个人信息进行交换,但伴随着数据平台的推出以及影响力的扩大,数据平台基于数据挖掘技术能够知晓用户的家庭住址、性格倾向、消费习惯等等敏感信息,一些看似无用的数据经过价值开发后,能够为平台创造巨额利润。这意味着人们提供的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技术下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进行了再次或多次的商业开发。数据驱动下的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使得数据成为各大平台竞相争夺的资源,很多学者将数据比喻为智能时代的“石油”。然而,对于用户而言,不可避免出现的负面结果就是导致隐私泄露和信息安全事件,这就出现了人们不愿看到的结果,“免费的往往也是最贵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现象呢?从根本上讲,这是数据公司对于数据的无止境渴求导致的。受到利益驱动和出于生存需要,越来越多的公司不得不采用大数据技术来改善服务、提高利润。改善服务和提高利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针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以便寻找商机。暂且不论由于大数据技术发展的快捷性导致的立法滞后性,即使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利益驱使也足以让人们在法律边界打擦边球。因此,只要用户没有明确提出抗议,数据公司总是会尽可能超量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进行价值开发。任何公司都不甘心在这场激烈的数据资源争夺战中败下阵来。问题在于,数据公司行业内部的竞争是利益争夺,但平台和用户之间的矛盾焦点却是权利界线。

伴随着隐私泄露和信息安全事件的持续增多,越来越多的用户已经意识到个人数据权利的重要性,开始积极介入与数据平台的权利捍卫行动中。然而,我们发现,在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攻防战中,用户基本处于“以卵击石”的绝对弱势。以“今日头条”事件公开的资料为例:平台的辩护律师断然主张“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作为原告一方,用户仅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这个案例中,企业的强硬和用户的弱势一目了然。以此呼应互联网先驱者们的理想,恰好呈现出一个最大的反讽:互联网的先驱者们以创造一个全新的自由空间为己任,强调自由软件运动,强调个体可以摆脱现实社会的各种束缚,试图实现个体全新的自由;但目前的发展态势则表明,人们在进入网络空间的刹那就已经被技术所劫持,甚至都没有反抗的勇气。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重塑了我们的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一方面满足了我们对信息渴求的欲望,但也正是这种欲望把我们限制在了信息技术上,在另一方面让我们失去了自由。

然而,让人忧心的是,面对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权利的天平在倾斜,大数据算法似乎在被更多地赋权,而自然人的权利被不断蚕食。自然人所让渡的权利,在大数据算法背后的平台法人那里被转化成日渐增强的权力,大有变成一个个进击的“利维坦”(隐喻为一种具有强大力量的形象)的趋势。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正在发挥着重构人类社会基础设施的功能和作用,我们越来越离不开它们。与之相联系,各种APP开始渗透到我们的吃穿住行,作为消费者的用户不得不与之打交道,除非在根本上确立数据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否则,无论APP提供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具体内容如何,在我们点击安装APP的那一刻开始,我们就已经退无可退,不战而降。

科技在气势汹汹的进击,我们在无可奈何的退却。面对数据“巨机器”的轰隆运转,难道我们只有被无情碾压吗?如果抗争是徒劳的,用户究竟还有没有必要捍卫自己的数据隐私?难道我们真的要生活在一个无隐私的社会吗?以史为鉴,我们也许可以寻找到新的出路。

挑战道德常识的企业,其品牌形象终将受损

在科技的浪潮中,个人没有与科技巨头叫板的能力,个人的数据权利(data right)与企业的数据权力(data power)出现了巨大的失衡。尽管技术的发展和企业最初的使命都标榜为人们创造美好生活,但实际情况是用户在被当作“数据奶牛”一样对待,成为各大企业“收割”、“挤压”的对象,而且没有对抗能力。以前,我们一直在呼吁“人不能成为金钱的奴隶”;现在,我们更应当呼吁“人不能成为科技的奴隶”,科技需要人文。

在“今日头条”的案子中,“今日头条”辩护律师提及的辩词“通讯录信息不属于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触及了整个社会的敏感神经。不但“今日头条”公司随即发表声明表明律师观点不代表公司立场,而且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随后于2019年6月25日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立马调整了有关个人信息的说明,在其附录B中表B.1“其他信息”与旧版安全规范相比,删除了“个人电话号码”,而增加了“通讯录、好友列表、群组列表”,这充分表明“通讯录信息不属于原告个人隐私信息”的观点引起了多大的社会反弹。

事情何以至此?原因在于,辩护律师的辩词在试图为企业规避法律责任时,很危险地将企业置入了巨大的道德风险之中,认为通讯录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极大地挑战了人们的道德常识。当企业违反道德常识,挑战人们的价值观底线时,自然会引发社会舆论对企业的道德谴责,造成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损害。香港的隐私专员黄继儿认为:“除了执行保护个人数据私隐权的法律外,当局亦呼吁市民表达我们在数码时代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是保障个人数据隐私和保障个人数据的基础,包括以数据为驱动的生活中的尊严、尊重。”

事实上,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执法机构越来越多地要求公司在应对复杂数据处理时,需要应对个人、群体或更广泛社会所提出的道德问题。这意味着,将基于道德规范和价值观的数据使用转化为可编入业务指导和流程的内部政策,变成了企业等商业主体必须考虑的机制和义务,如何考虑风险评估中的道德影响对企业等商业主体而言构成了一项挑战。

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隐私保护成为品牌”逐渐成为共识,苹果公司更是将隐私保护置于其价值观的核心地位,将隐私保护打造成卖点。由此可见,企业可以充分地将风险转化为机遇。当企业在收集、处理、分析数据的过程中,合乎法律法规和合乎数据伦理规范的做法会因为其尊重用户和社会价值观的正面形象而成为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使得其品牌价值逐步外溢,成为无形资产。

如果“今日头条”真如其辩护律师那样持有违背人们直觉的价值立场,那么我们可以断言,其过分追求眼前利益、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和用户价值观的做法,最终将破坏用户对其信任,最终导致企业的衰败。站在日常道德的立场,我们有理由认为,合乎伦理地收集、使用个人数据是人们认可和接受的,这将有利于企业建立与用户之间的信任,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企业形象。用日常伦理指导数据收集和使用工作的数据伦理将是弥合企业和用户期望之间的落差的规范性指导,也是进一步进行法律规范工作的先导。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的工作应该契合人们的日常道德意识,将隐私保护、尊重用户权利、公平公正使用数据等日常价值规范融入产品的设计、运营之中,识别和规避数据运用中的道德风险,将个人的数据权利与企业的数据权力进行很好地相容,在保护用户权利的同时实现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和用户共赢,真正实现“隐私保护成为品牌”。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zhoujing@jiemian.com)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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