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史话—高举轻打的“教刑”

自远古五帝时起,便将官府对一般犯罪者所施官刑,与学庠责罚书生所用的教刑加以区分。前者重在惩戒,所以体罚方式较狠;后者目的主要在于教育,所以施刑力度相对较轻。

文|夏芒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刘涛一案,是当时学子充当讼师角色甚至包揽狱讼、把持公事的典型事例。此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名公”胡石壁对刘涛“姑从挞记,以示教刑”的处分方式。

胡石壁书判中所谓的“教刑”,源头十分古老。《尚书·舜典》中,说到舜帝即位后祭四岳、定刑法,即有“鞭作官刑,扑作教刑”的区分。也就是说,自远古五帝时起,便将官府对一般犯罪者所施官刑,与学庠责罚书生所用的教刑加以区分。前者重在惩戒,所以体罚方式较狠;后者目的主要在于教育,所以施刑力度相对较轻。在宋朝,相比于官刑中可将人打得死去活来的刑杖、脊杖以及刺配、充军等,刘涛所受“竹篦十下”“押下自讼斋”,简直就像毛毛雨。“竹篦”,是一种一头完好、另一头破成数十瓣的竹棍,由于磕地有声,最早用来驱赶家禽家畜,后来演变成一种刑具。宋代官刑中也有竹篦,比起刑杖,竹篦显然更加强调行刑时的声势和威吓作用;而刘涛所得到的判决,是“送学决竹篦十下”,由校方执罚,充其量只能算作一种在学校内部当众实施的教刑。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常被提到的教刑,还有一种叫“夏楚”。“楚”即“荆”,也即“负荆请罪”的荆条;“夏”同“槚”,也是一种树枝。《礼记·学记》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可见,夏楚的作用是为“师道”立威。“名公”范西堂《贡士奸污》一判,主犯王桂身为名校学子,所受处罚便是“送学夏楚二十”。

相比于学子干预诉讼,王桂通奸一事有害风化,在当时法律和道德背景下,属社会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事情的起因是:王桂家“邻墙”,住着何十四一家。何十四曾经“纳彭氏之女为存养妇”,然而,因其“父母之过”,直到彭女“年二十有三”,何十四仍迟迟未能与她“成毕”完婚。于是,墙这边,王桂男大未娶;墙那边,邻家彭女待婚。一对男女便有了后面的故事。

说起来,王桂“号乡曲之英”,是当地远近闻名的学霸。王桂与他的弟弟王荣自幼习儒,二人“俱登名于天府”,都是“预贤能之选”、可以参加省试的贡士,还在著名的岳麓书院享有学籍。按那时礼教,隔墙彭女虽未正式完婚,毕竟已被人纳为存养妇;王桂与彭女一墙之隔,本应避讳瓜田李下之嫌,时刻“以礼自防”,一心读书,对彭女勿生非分之想。但结果,王桂却“钻穴踰墙,靡所不至”,干尽了偷情的勾当。据书判中描述:王桂与彭女“初隔篱以道其消息,既开户以通其往来”,两人由音信传递,发展到私相授受,一来二去,乃至“展转踰年,竟成久假”,最后“及其怀孕,其事方露”。

古时候,书生发生这种风流事其实并不鲜见,如果敢于承认事实,主动承担责任,处理起来并非难事。但此案却陷入僵持:一方面,由于何十四生性怯懦,分明吃了亏,却因畏于王家兄弟地位“吐刚而不敢发”,只一味做着“缩头龟”;另一方,王桂则“恃强而不伏认”,凭借书读得好,自以为前途远大、高人一等,对自己所做之事死活不肯招认。眼见彭女身孕一天显似一天,总要有个说法。彭女的父亲彭二十四终于站出来,将此事“入状于官”,一口咬定既然闺女是在何家出的事,何家便须为此负责。彭父向官府“数何之罪”,言词“激切”,实则“若有所愤”,将矛头对准王桂。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彭父将责任推向何家,固然不无道理。但作为这起事件真正的事主,王桂竟然也想顺势将责任推掉,还“执彭说以自解”,试图借用彭父的说法为自己开脱,判官范西堂又岂能任他糊弄?故此,书判开宗明义,直斥王桂,说他自幼“习儒”,熟知“孟子之书”,应当明白“钻穴隙相窥,踰墙相从”这等事有违“圣贤格言”,属于“父母、国人皆贱之”的苟且行径。王桂对自己放松标准,面对诱惑不能“介然自立”,不能效仿“颜叔之有节,杨秉之不惑”,不能做到与彭女“隔比邻而分尔汝”,却纵行“淫泆”,闹出“丑言”,行为实属“卑陋”。王家兄弟“迭偕计吏,亦是儒家”,将来少不得出人头地,为官从政,本应“金昆玉友,更相磨琢”,当兄长的却做出这等坏事。假如他日做了大官,“售仪曹子贾,居风化之职”,又岂不“惭其庭中人”,令同僚耻笑、使官场蒙羞?一旦这样的人当道,社会风化也将“无复可望其有江汉、汝坟之效也”。

因此,范公认为,王桂“读其书而犯其所戒”,是“圣贤之罪人”。如此明知故犯,“较以愚而无知,罪当加等”;如此罪行恶劣,“挞之市朝,夫何足恤”。但是,念他是士子,举业未竟,故而“且从轻典”,只将王桂移送校方,提出“夏楚二十”,也即打二十教鞭的司法建议,并建议校方将他“屏出”书院,以免“贻岳麓之羞”,冒玷名庠。

关于教刑,南宋名士周密杂文集《癸辛杂识后集》有“学规”一节,将“夏楚屏斥”比于其中“死罪”,可见王桂所受处罚已是教刑中的“极刑”。比较而言,当时学子违规染指诉讼所受处罚更轻。比如,清明集中《士人以诡嘱受财》一判,学子王德元以贿赂手段替人“行赇讼庭”,所受处分也与刘涛的“送学决竹篦”和“押下自讼斋”别无二致。按周密之说,这样的处分相比王桂的“死罪”,只相当于“黥罪”,可见仍是“高举轻打”。至于他们在“自讼斋”中反省的效果,那就只能“呵呵”了。

作者系法学学者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