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死亡谁之责?环保组织诉广西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救护失职”

原被告双方围绕4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即被告的行为与穿山甲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穿山甲死亡造成何种生态损失,生态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学琛

全国首例因穿山甲死亡引起的公益诉讼案再有新进展。

2019年5月6日,中国绿发会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广西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穿山甲救护失职公益诉讼案于南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起源要追溯至2017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警第三支队查获一起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广西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将所查获的34只马来穿山甲(其中2只为死体)带回基地进行救护。但两个月以后,该批被救助的穿山甲全部死亡,其中包括经检查身体状况良好的8只穿山甲。救护期间绿发会曾提出救助建议,均被广西省林业厅拒绝。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介绍,当时由于该批次穿山甲被人为灌食、处于高度应激反应、拒绝进食和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等多方面原因,尽管工作人员极力救护,但它们仍陆续发病和衰竭死亡。直到2017年10月22日,该批次穿山甲最后1只死亡。

绿发会认为,在此次救护事件中,广西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存在救护不力的失职行为,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作为其上级单位有监管职责。2018年9月14日,中国绿发会向南宁中院递交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正式受理。

原告绿发会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过错致8只检疫合格穿山甲死亡所造成的生态损失,判令被告对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以及由被告承担原告方本次诉讼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围绕四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的行为与穿山甲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穿山甲死亡造成何种生态损失,生态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原告诉请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因此案产生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是否合法有据。

绿发会表示,依据相关法规,穿山甲的检验检疫工作是被告确定无疑的法定职责。广西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应在隔离检疫期满后,对仍存活的8只穿山甲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放生建议,上报国家林业局在合适地点野外放生。因为被告怠于行使职责,使得本应回归自然的穿山甲在广西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人工驯养,终至产生疾病,难逃死亡厄运。绿发会认为,被告的不作为正是造成案涉8只穿山甲死亡的原因。

被告广西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认为,救护中心实施的是救护行为,而造成穿山甲死亡的原因是盗猎与跨境贸易行为。被告的救助行为依据规定程序,尽到了义务,并无具备民法上的过错。被告称,穿山甲救助本身就是难点,在盗猎和贸易过程中,穿山甲会受伤或者被注册麻醉剂,对于来自国外的穿山甲因水土不服更加难以救助。

据中新网2019年2月报道,依据广西林业局提供数据,2018年以来,广西林业局共收容救护30多批次共400多只穿山甲活体,救护成活率约20%。而在2017年,被收容救护的穿山甲存活率仅6%。

对于穿山甲死亡造成的生态损失,原告绿发会请求通过鉴定确定具体生态损失数额。合议庭表示,原告需在庭审后7日内提交鉴定申请书,合议庭将进一步组织双方对鉴定是否启用进行协商。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

值得提及的是,对于此次死亡穿山甲的救护信息公开事宜,绿发会于2018年12月14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一原广西林业厅提供虚假信息,且没有完全答复中国绿发会所申请的信息,被告二国家林草局在行政复议期间程序严重违法。此案已于2019年3月19日下午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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