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孙一帆
编辑|马蓉蓉
近期,日本自民党竞争政策调查委员会相继召见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4家美国大型IT企业代表,并举行非公开听证会。这4家大型IT企业以富可敌国的实力,网罗全世界优秀人才,进而实现随心所欲操纵与互联网有关的商业活动。
据披露,这次召见的原因是这4家企业在互联网搜索和信息贩卖领域取得快速成长,加速了数据的圈地运动,而且在个人信息处理以及交易规则方面,也受到不少用户和商家的指责。
适用《反垄断法》反制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不久前,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基本决定,将在谷歌和脸书等IT巨头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对其适用《反垄断法》。
报道称,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考虑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服务和信息交换看作交易,将企业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视为《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滥用优势地位”,力争加强对“未经使用者明确同意的信息收集和泄露”等行为的管制。
围绕对信息加强寡头垄断的IT巨头,日本此前一直以企业间交易为中心强化监视,今后将把对象扩大至个人,力争进一步强化管制并保护消费者。
据报道,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等因素正改变着当前的市场环境,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考虑到当前的形势才作出这一决定。
据悉,公平交易委员会今后将基于2019年1月起对IT巨头开展的实际交易情况调查结果以及围绕强化管制的政府专家研讨会议论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实际上,对于这些国外巨型互联网公司的危机感在日本已经开始涌现出来,它们独享数据、打压中小企业、妨碍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果继续放任自流的话,那么在互联网竞争中,日本企业将被国外网络平台绑架,所有商业活动都要经过这些大公司,否则就无法实现,这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事情。
因此,日本政府正尝试使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来进行处理,并研究加入“有义务公开重要的交易条件”等内容来完善法律法规。
日本一位政府前总务大臣政务官、最近表示,日本企业应该如何战胜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这些公司?日本政府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日本政府为保护本国企业,而以《反垄断法》的名义将外国企业排除在外也不是上策,关键在于提升日企的国际竞争力。
幸运的是,日本在全球范围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中,找到了立足之处,即收集和保存与“虚拟数据”对应的“真实数据”。
具体来说,并不是灵活运用个人数据,而是灵活运用产业数据。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等公司目前还有一些尚未触及的领域,而日本却早已进军多时,比如“个人健康、医疗以及看护数据”和“制造工厂劳动数据”等。这些是与网络中贩卖的个人数据不同的真实数据,而日本在这些领域占据非常突出的领先地位。作为日本基础产业的“汽车等制造业”和“健康护理”领域,日本企业所拥有的数据远远凌驾于这些国际互联网企业之上。因此,如何充分灵活运用产业数据,将决定日本企业最终能否战胜它们。
完善的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体制
实际上,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发展了近40年,应当算相当完善,这也有力地阻止了国外大公司对日本个人信息的搜集。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随着信息技术的急速发展与利用,该法于2015年进行了大幅修正,2017年5月30日起施行。新法使日本的隐私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到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特别是对第三方的披露、国际转让以及收集和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等方面。
新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转让个人信息的新规则,其中包括在日本以外的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外包商。一般情况下,转让给第三方要么需要明示同意,要么需要有数据转移协议或适用于所有集团公司的政策规则。
日本的法律法规,依照效力层级高低,依次为:宪法、法律、政令、省令、条例。在日本,狭义上的法律由国会制定;日本内阁制定政令;各省(日本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委,例如,日本外务省相当于中国外交部)制定省令;地方公共团体(即地方政府)制定条例。
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法或基本法共有三部,即:以私营部门为主要约束对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国家行政机关为约束对象的《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独立行政法人为约束对象的《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三部法律构成了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体制的根基。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政令,日本于2016年1月1日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宜。该委员会设置于内阁府,属于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委员会由委员长及8名委员构成。委员长及委员人选需要“人格高洁、见识高远”、经两院同意后,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委员长及委员被禁止参加政治运动,非经内阁总理大臣许可也不得从事可获利的活动。
委员会主要职权是: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方针;就个人信息以及匿名加工信息的处理进行监督,并处理相关投诉;认定个人信息保护团体;就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适当且有实效使用进行相关宣传等;相关调查及研究;国际合作等。
除了三部一般法以外,日本47个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单位)已经全部制定了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就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向外国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确认记录义务”“匿名加工信息”等发布了相应的指南等。这些指南虽然没有法定约束力,但对于社会各界的行为与守法,具有颇为有效的指导意义。
作为特例的个人号码保护
个人号码,俗称MyNumber,指的是列有日本国民以及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国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住址等基本事项的《住民票》上所记载的号码,由12位数字组成,也称为番号。个人号码与我国的身份证号类似。
在日本,个人号码与社会保障、税、灾害对应等息息相关。日本在2013年就个人号码进行了单独立法,即《行政手续中为识别特定个体之号码利用法》(以下简称“《号码法》”)。
《号码法》是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体制中的一个特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管理,但《号码法》是由层级更高的内阁府统一管理。此外,通常而言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由《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但自然人的号码属于“特别个人信息”,其保护将优先适用《号码法》的规定。《号码法》主要目的是约束特定公务员、个人号码处理者,禁止个人号码的不正当收集、提供以及盗用个人号码所对应的信息。同时,也要求一般大众不得非法取得他人个人号码。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日本官方发布的其他资料可以看出,自然人的个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号码法》则将含有个人号码内容的个人信息称为“特定个人信息”。特定个人信息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在使用目的、安全管理措施、向第三人提供这三个方面都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
在使用目的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特定目的使用个人信息,但并未就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进行特别限制。而《号码法》则要求,一般而言,个人号码的使用限于社会保障、税以及灾害应对等相关的特定事务。
安全管理措施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对员工以及被委托方进行监督。《号码法》则要求所有的业者对个人号码(包括已经过世的个体的个人号码)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向第三人提供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非经个人信息主体本人的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个人信息。《号码法》更要求,任何人非因处理社会保障、税以及灾害应对等相关的特定事务,不得要求他人提供个人号码,也不得收集、保存个人号码。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比,《号码法》的罚则更重。从事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的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提供特定个人信息文件,可被处以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2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者并罚,即使这样的法则,在日本国内还有观点认为,应继续提高处罚力度以增强威慑。
(作者单位:澳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