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邮税下调和跨境电商真的有关系吗

律师认为,未必!

文|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吕友臣

为促进扩大进口和消费,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结合增值税税率下调等重大改革措施,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4月9日起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俗称行邮税)。

而此次调整了以下两方面:

一、将税目1、2的税率分别由现行15%、25%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的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目前包括抗癌药和罕见病药),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行邮税是对个人携带、邮递进境的物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征收的进口税。为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邮税各税目税率应与归入该税目商品的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大体一致。

据网经社旗下电商智库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即将发布的《2018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19000亿元,同比增长26.7%。我国进口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已形成了以下“三大阵营”:以网易考拉、天猫国际、洋码头、京东全球购(海囤全球)、唯品国际、亚马逊海外购、寺库、小红书商城为代表的一线“头部平台”,以苏宁海外购、1号店全球进口、聚美优品、丰趣海淘、魅力惠、宝宝树美囤妈妈、蜜芽、易趣为代表的“第二梯队”,以及以宝贝格子、波罗蜜全球购、国美海外购、五洲会、聚优澳品、跨境淘、麦乐购、摩西网、优集品、冰帆海淘等为代表的“三四线长尾”,市场格局梯队层次鲜明,“马太效应”初步显现。

今年以来,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自4月1日起由16%、10%调整为13%、9%;进口罕见病药品自3月1日起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使增值税改革红利直接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此次重点下调了日用消费品的行邮税税率,对食品等归入税目1的物品税率由15%降至13%,降幅13%,对纺织品等归入税目2的物品税率由25%降至20%,降幅20%。同时,为确保患者能够实实在在地享受减税红利,与进口药品增值税政策保持一致,扩大按较低税率(货物税率)征税的药品范围。

今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依旧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这也意味着,消费者个人“带货”和通过跨境电商购买的直邮产品均适用行邮税。那么,对于此次行邮税下调是否真的有利于跨境电商,利于哪些跨境电商,背后隐藏着怎样的风险,邮包渠道是跨境电商合法合规的进境渠道吗?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将一一进行解读。

大家问的最多的就是,谁会成为本次降税的最大受益者?回答出奇一致,直邮模式的进口跨境电商。认为这是国家送给跨境电商的一个重大利好,认为这是3月20日 增值税普降之后的又一个大礼包。还有热心的围观者很快计算出了跨境电商企业可以节省的成本。也有企业表示,要等到4月9日后走一单试试。

然而,关键是,行邮税税率下调和跨境电商真的有关系吗?吕律师认为,未必!

根据现行有效的跨境电商相关文件(主要是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财发〔2018〕48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关税〔2016〕18号、财关税〔2018〕49号),吕律师提炼了三条:

(1)国家规范认可的跨境电商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按照公告接受海关监管的模式(见194号公告第一条)。

(2)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还可以表述为,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见商财发〔2018〕486号第一条)。

(3) 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限值以内进口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 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见财关税〔2016〕18号第三条,财关税 〔2018〕49号第二条)。

很明确第一点,跨境电商征收的是综合税,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有关。因关税暂定为零,故主要取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如,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的下调就直接决定了跨境电商综合税的下降。同时也很明确的是,跨境电商税与行邮税无关。

但为何,行邮税的下调却引发业内广泛关注,大家都信誓旦旦地说利好直邮模式的跨境电商。

吕律师认为,解答上述疑惑,还是要回到两个老问题。

01、到底何谓跨境电商?

我们一直认为,跨境电商存在官方和民间两个版本,两个话语系统。即,在国家公布的清单范围、数量限额内,达到系统对接、三单比对要求,可以按照海关的监管模式成为官方统计的跨境电商,这个口径在2018年的数额是1100亿人民币。

但还存在大量的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跨境电商,比如超出限额的,没有系统的、不能提供三单比对的,而且没有经过海关跨境电商渠道进境。我们暂且称之为民间版本。

至于以何种模式进出境,一般贸易?水客携带?邮包?快件?不得而知。财关税〔2016〕18号第二条曾有文“……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这里的“现行规定”何指,包括邮包渠道吗?亦不得而知。

居民间统计,广义的跨境电商(含官方和民间版本)交易额2018年达到9万亿人民币。

02、个人邮包是否是跨境电商合法的进境方式?

民间版本跨境电商进境的主渠道就是个人邮包。尤 其是在出境方面。业内从业者在有能力阳光化之前,一般都愿意选择个人邮包渠道。一方面手续简便,交付邮寄即可,不需要报关,另一方面海关对邮包也是抽查式 监管,抽查到才按照个人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税率虽然高过跨境电商综合税,但由于由于抽查的概率很小,且存在50元的免征额度,故个人邮包的税收成本要 低得多(有测算为商品价值的0.6%左右)。

也正因如此,海关监管部门才不愿意承认邮包渠道进境跨境电商商品的合法性。对跨境电商商品能否通过邮包渠道,申报为个人物品,适用行邮税税率进境,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巨大争议。大家切勿将通过邮报进境误以为是直购进境(9610),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每次讨论这个问题,心里都堵得慌。这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典型版本,更是行政管理与法律规范脱节的老大难问题。面对新事物,监管部门对能明确的先行明确,其他的则放任不管,处于灰色区域。

一方面造成了商业竞争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为从业者带来了风险。从海关的对外宣传和监管实践来看,对跨境电商商品通过邮包渠道进境应该是默许的,但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向海关正式咨询,得到的答复一定是不可以,因为跨境电商商品具备商业性质。

实践中,在已有的案件中,海关执法部门坚持认为,跨境电商商品具有贸易性质,不是纯粹的个人物品,通过个人邮包进出境涉嫌伪报贸易方式。

行邮税下调是好事,是否利好跨境直邮模式需三思。

吕律师还表示,2018年11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2018年11月30日起,海关总署将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完整获得和掌握进出境邮递物品的面单填报数据。我们不知现在的进展情况如何。请各位从事跨境电商,且通过邮包渠道进口的朋友仔细、反复品味一下。

文章来源: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ID:i100ec)

吕友臣,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深圳合伙人、律师,德恒深圳海关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进出口通关法律服务,包括进出口合规、风险管理、AEO认证、海关稽查专项服务、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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