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替考丑闻屡禁不止 案件多缘于教育系统“内鬼”配合

今年高考前夕,有团伙组织在江西南昌实施高考替考事件又被媒体曝光。高考舞弊的打击力度和手段年年在加强,为何组织性替考作弊现象屡禁不止?专家表示应改变传统的行政追责方式,由司法机关独立介入调查。

图片来源:中新社

6月7日上午,《南方都市报》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曝光跨省团伙”为题报道了有团伙组织在江西南昌实施高考替考事件。报道称替考人员中有多人是湖北多所知名高校大学生,高考分数明则实行码标价,报酬从1.2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

7日下午,江西省教育厅发布消息称,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立即部署南昌市教育考试院联合南昌市警方开展调查核实,有关考生已被警方控制。教育部随后回应称,教育部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教育部表示,对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相关处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对参与作弊的在校大学生,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着“一考定终生”之称的高考每年都会吸引一些人铤而走险,江西南昌的替考事件也不是第一次被媒体曝光。就在2014年6月17日,央视曾以《高考枪手利益链调查:7万买通监考 考上重点给5万》为题,曝光有人组织武汉在校大学生“枪手”前往河南杞县等高考考点参加替考。暗访视频中,监考老师发现破绽竟也没有阻拦,枪手们顺利完成了替考。2014年河南省查实违规违纪考生共达165人,其中替考达127人。

从官方层面来说,对高考的监管不可谓不严格。为杜绝作弊替考现象,全国31个省(区、市)在高考前就相继出台文件,均明确表态今年将加大力度严对高考舞弊。

例如海南规定如考生携带违禁物进入考场,监考员也将被追究责任。河南考点规定对教育、招生部门发现的替考枪手、现代通信工具作弊分子及其他扰乱考试秩序人员当即采取治安管制措施。

现代高科技手段也在高考监考中被充分运用。内蒙古高考考生须全部通过指静脉验证才能入场参加考试,指静脉验证是利用手指内的静脉分布图像来进行身份识别。吉林、新疆也在考场外投入监测车辆和设备,对作弊无线电信号全时侦测、压制。四川则表示将使用“侦测引导阻断”的电子对抗技术,全时段、全频段精确捕捉并干扰阻断无线电作弊信号。

然而即便是实施了如此严密的防控体系,为何有组织的替考行为仍在经年发生?梳理最近几年发生的有组织性替考现象可以发现,高考替考多发生在小县城,且大都与教育系统内部人员互相勾结作案。

2006年,陕西洋城县教师出面组织高二优秀学生替考;2007年,河南郸城发生严重的高考替考未遂案,县教体局局长、招生办主任均牵涉其中;同年安徽省砀山发生的高考替考未遂案中,当地教育局招办主任、副主任都被卷入;2008年,天水市9个考点发现舞弊考生31人,甘肃、山东两地公安、教育等系统近50人被依法逮捕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问题关键不在于肉眼识别身份证、准考证有漏洞,呼吁对监考老师发放识别设备,考场内机器验证等,这类有组织的替考,很有可能存在教育考试系统中配合替考者”,著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近年来破获的多起高考替考舞弊案大都缘于“内鬼”的配合。据介绍,高考在报考时,当地教育部门会审核登记考生的信息及档案材料,按照正规程序,高考信息一旦录入报考系统,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信息更改。而替考组织成功办理能进入教育系统的真学籍、身份证、准考证,暴露出当地管理存在严重的漏洞。

“社会中频繁出现高考替考舞弊等行为,也是因为教育系统内部缺乏有力的监管。高考信息录入和管理处于封闭状态。所以下一步要加强教育系统权力的监管,预防权力的滥用。”熊丙奇说。

而对江西南昌替考案发后的问责,熊丙奇指出当地教育部门“联合南昌市警方开展调查核实”的行为不妥:“不能就由教育考试部门组织调查,行政主导问责,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高考舞弊。必须改变传统的行政追责方式,应该由司法机关独立介入调查。”

亦有评论指出,“替考现象屡禁不绝和揭露之难,反映出打击高考舞弊立法的缺位和执法的乏力。虽然严刑峻法未必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对替考行为处罚过轻,无异于纵容违法犯罪。”

各地曝光的严重替考事件中,处理结果通常是直接替考的社会人员被诉,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大多只受到组织处理,被替考者也受到取消成绩、禁考一到三年等处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仅仅针对替考者和被替考考生,对幕后的策划和组织者威慑力不够。

教育考试部门和法律界人士认为,消除高考替考“顽疾”,还需提高参与人员的违法成本。广东省考试院副院长黄友文在2014年就曾呼吁出台考试法,从刑法层面加大替考等舞弊行为的惩治力度:“作弊入刑,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即使考试法出台,对考试作弊者追究刑责也需依据《刑法》。现有的《刑法》条款中,已有诸多适用于高考舞弊,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受贿罪、诈骗罪等。”熊丙奇表示:“问题在没严格依照《刑法》对涉事者起诉追究刑责,尤其是在舞弊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教育系统内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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