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丨证监会胜诉浙江九龙山旅游公司短线交易案,最高院维持一二审判决

证监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维持一、二审判决。

记者 | 离漓

在3月15日召开的例行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违法行政诉讼案以证监会胜诉告终。

高莉透露,近日,证监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判决维持证监会就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九龙山国旅)短线交易案所作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维持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就该案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再审判决书认可、支持了证监会对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的执法原则和标准,对短线交易标的、主体、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的理解作了充分阐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交易活动的合规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投资者依法开展交易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再审判决指出,《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禁止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的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特定人员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优势或者信息优势、短时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有效构建内幕交易的事先防范和吓阻机制。再审判决明确,短线交易违法行为的认定采取简化的客观判断标准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时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行为人因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才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时具备上述身份的,应当适用《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高莉表示,短线交易违法行为损害“三公”原则,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必须予以坚决打击。证监会将继续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短线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今日发布会还发布了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具体为,近日,证监会对欧海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贵州证监局对黄延海短线交易“盘江股份”案作出行政处罚。北京证监局对周信钢信批违规及限制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监局依法对傅伟、桂再群、顾军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等。

上述案件中,黄廷海作为盘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多次买卖“盘江股份”股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欧海鹰和周信钢作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累计持股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优能控股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傅伟、桂再群、顾军超比例减持“优能控股”,天津东疆超比例增减持“优能控股”,陈义发超比例增持“优能控股”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方面表示,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秩序。证监会将不断提升行政处罚效能,严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