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员额法官审案,效力几何

非员额法官审案是否属于程序违法,能否以此为由上诉成功。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不一,亟需国家层面予以明确,未来更有待法官法的修改完善。

文|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责编|马蓉蓉

非员额法官审案的效力到底如何?这是各地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的明文统一规定,不同地方、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判决理由也不一。

近日湖南株洲的一纸判决又将这一问题凸显了出来。

受访专家认为,应考虑在未来法官法修改中,增加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审案等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落实员额制改革,提高法院公信力。

非员额法官主审案件被认定程序违法

湖南的这起案件出现在二审上诉时,株洲市荷塘区人曾文俊诉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株洲创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邱志辉行政不作为一案,因曾文俊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曾文俊在上诉状中提出了4项上诉理由,其中之一便是一审法院的法官颜页是法官助理,不能作为主审人独立审理此案。

从裁定书上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没有审查曾文俊上诉状的其他3项诉求,仅在审理查明颜页确实不属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后,便撤销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规定,不是员额法官不能署名审理诉讼案件。颜页主审此案并担任审判长属违反法定程序。

非员额法官审案程序是否违法,伴随着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案多人少矛盾的持续,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关于非员额法官审案的问题,按照目前法律界的解读,似乎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只有入额的法官才能审案。

2017年7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活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强调:“各级法官对未入额法官要加快安置步伐,更不得以办案任务重为由让他们独立办案,这一态度是明确的,也是不动摇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论反思》一文中就明确提到,无论是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还是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普通审判人员,都只有经过上述选拔和审查程序进入法官员额之后,才能行使审判权。

有些地方也专门就此下发了明文规定,例如,2016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下发的《2016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未入员额法官不得独立承办诉讼案件。”杜绝了未入额法官办案现象。

实践中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其实早在2017年,辽宁就有律师以“一审法院非员额法官审理案件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梳理后发现,除了像上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以审理法官非员额内为由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情形外,很多法院并没有支持这种申请再审或者上诉理由,且给出的理由不一。

比如,去年四川和辽宁的两起案例,法院均以案件审理时间是在全省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前,此时员额法官制度尚未实行,对于在员额法官制度尚未实行前已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均具有法官身份,或者作为代理审判员的非员额法官有权利审理案件,并不支持当事人以此为由提出再审的申请。

在2017年湖北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上诉提出审判长不是员额制法官,根据湖北省政法委的相关文件,未入额法官一律不得独立办案,因此该案合议庭组成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过二审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这条上诉请求,认定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审判长虽不是员额法官,但审案时仍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有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职责,在法官法未修改前,其担任审判长依法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河南去年的一起案件中,二审法院也认定,一审法官是否具备办案资格,是其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赋予审判权和单位工作部属的结果,亦受当地司法改革进度及单位政策的影响,“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一审法官在办理本案时被撤除了审判权力”。

河南也有法院以当事人在一审时未对合议庭组成情况提出异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类似诉求。

法官法修改应予以明确

尽管面对这一问题,各地法院的裁判不一,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地方法院存在不少非员额法官审案的情况。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出现这样的问题归根结底就是4个字——案多人少。

“许多地方法院对于未入额法官办案也是无可奈何,一方面案件太多,员额制法官根本忙不过来,另一方面又是众多当事人等着案件审理,案件不能积压太多,因此,无奈之下只得让员额外法官继续以法官身份独立办理案件。”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广东省某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王念对此深有体会,他就听到一些非员额法官抱怨,院里将案件分配到自己头上,不敢也不能不接,毕竟自己仍然是法院里的一员,未来也许还是要争取入额。

不过王念对法治周末记者坦言,尽管有一些非员额法官,在承办案件后会格外卖力,以此证明他们的能力并不亚于员额法官,但毕竟他们只是法官助理,不能享受同员额法官一样的名分和薪酬,因此难免存在心态失衡的情绪。

事实上,对于非员额法官到底还能不能独立审理案件,社会上也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有些人认为,按照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员额外法官也是经过正当程序依法任命的,在还没有被依法提请免除前,他们依旧具有法官身份,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由他们独立办理案件其实也无可厚非。

但刘俊海强调,从当前一些非员额法官审案被撤销的个案结果来看,已经明确了在中央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案件必须由员额法官审理,员额外法官只能转为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

面对这种现状,刘俊海认为各地方法院必须严格落实对中央司改的安排和部署,明确非员额法官不得再作为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办理案件,不得再继续强制给非员额法官分配案件。

针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可以让这些业务能力较强,但可能因资历、年限等问题暂时无法进入员额内的法官助理,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多协助进行资料整合、梳理等前期工作,助力案件审理。对一些业务表现较为突出的非员额法官也要积极将其发展成为员额法官,强化法官队伍。

对于一些人提出的中央政策和法官法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刘俊海也建议,应考虑在未来法官法修改中,增加非员额法官不能独立审案等相关规定,在法律明确这一点会促使各地法院认真坚决执行,有助于更好地落实员额制改革,提高法院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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