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能否将化学品管控关口前置?

多名与会专家表示,风险评估是该条例的一个关键点,也是政府应该开展的一项核心工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王学琛

“发布这个条例意义重大,内容且不说,有和没有这个条例这是一个质的变化,对国家的环境管理都是一个大促进。”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委书记、原固体废物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主任凌江在针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研讨会上表示。

近期,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2019年1月29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在京组织研讨会,与会专家和公益组织代表就此征求意见稿展开了讨论。

“这个条例折腾的时间很长,上个世纪90年代环保部就开始做,也多次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但因很多原因始终没有做成。现在又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非常有必要。”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介绍称。

化学品的环境风险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倡导,各国“到2020年,实现化学品和所有废物在整个存在周期的无害环境管理,采取适当的立法加强国家化学品管理能力”。上世纪70年代起,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纷纷颁布实施了专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规。对中国而言,目前尚未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法律制度。

凌江表示,我们现在整个环境管理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环保法》在原则上进行了规定,但很多细项没有提上议程,这是环境管理的一大缺陷。正因此,尽快实施此条例意义重大。

《条例》阐明,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应坚持分类管理、源头预防、综合管控、公众知情的原则,重点管控固有危害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或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物质。

多名与会专家表示,风险评估是该条例的一个关键点,也是政府应该开展的一项核心工作。《条例》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和评估模型的科学研究,提高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当前我国现有化学品管理还仅仅局限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管理阶段,缺乏源头管理和风险评估。”中国检验检疫研究院研究员陈会明表示,不管是欧盟、美国还有日本的法规,核心事情就是围绕风险评估去做。

“严格意义上说,我们现在所有的环保法规都是基于末端管理,对已经存在的污染进行管理。这边不断在排,另一边不断在治,什么时候是个头。如果不能从源头上对化学品进行管理,就很难说可以打赢污染攻坚战。”陈会明说。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刘建国指出,该《条例》从收集数据、风险评估、发布目录、有效管控的思路来制定,思路清晰,也能起到作用,但依然有几方面问题令人担忧。“它涉及的对象、机制、范围非常宽泛,超出了当前我国环保部门能力和企业能力,且对国外经验教训的借鉴不够充分。”

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是世界上使用的化学品大约有100000种,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化学品制造国和消费国,化学品产量2012年至2020年预计将增长66%。“我们现在对化学品的管理几乎停留在二三十年前,对现有化学品的信息收集和风险管控都比较滞后。”刘建国指出。

“面临成千上万的化学物品该如何管控,这是全世界面临的问题。比较简单的办法是,我们可以筛选一个物质名单,然后做风险评估,进而做忧控,然后通过条例与各职能部门做对接。”刘建国说示。

凌江同样表示,文本的内容来看,《条例》涉及到的还是有些窄,新化学物质没有登记的情况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不能再持续下去,要尽快修订名录。

“对于有害有毒物质是不是已经造成了影响,已经造成影响怎么消除,这些内容很多还是未知。有毒的大闸蟹出来后,我们知道危害,毒跑道出来了,我们知道危害性,但对于很多早已存在的危害却尚未知道的,需要强化整个国家监测能力。”凌江表示。

此外,陈会明表示,风险预防性的管理不仅仅是管控危害,同样应包括用途的管控。“例如塑料增塑剂之类的化学品,全世界都认为它有害,毒理反映出来,但这个东西要不要用?法国香水中它是必不可少的留香剂。本身这个东西是有害,但喷到你的头发上,被你吸入以后是不是有害,这个需要评估。”

对于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与管控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表示,有必要将其直接规定为政府责任。

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同样建议,应强化政府的主体管理责任。“在法律责任规定方面,比较出乎我们的意料,企业责任说了5条,政府责任只有1条。在主体责任方面,应该强化政府责任,让政府职能部门能够有效落实条例规定。”

对于企业主体责任,周珂表示:“《环保法》在原则上规定了损害者担责,但是真正发生了问题之后,损害担责这就是一个问题了。从常州毒地案已经暴露出来,这个责任现在立法规定不清晰。比如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如何确定责任,这些我们的立法也需要去回应。”

此外,多名专家均强调,公众参与应该得到有效强调。另外,建议《条例》与现有的、已起到良好作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衔接,包括环评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应急突发制度规定、实验室管理规定等。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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