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发布,上海金融法院春节后开庭审理首例案件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海金融法院1月16日制定出台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作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类案件呈现不断攀升的态势。但同时,此类案件也面临诉讼人数多、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诉讼机制单一等多重问题。

据了解,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此次发布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四十八条,主要是对示范案件的选定、示范案件的审理、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示范判决的效力、示范案件的审判管理等作出规定。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介绍,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涉9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

他表示,《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作为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举措,其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实现了“两个结合”,即示范案件与支持诉讼机制相结合,示范判决与诉调对接机制相结合。明确在示范案件选取过程中,优先选定支持诉讼案件作为示范案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并对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后的诉讼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通过支持诉讼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其次,创新了“三项机制”,即创新引入、探索推行专业支持机制、管辖权异议规范机制、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明确在示范案件中引入第三方专业损失核定机构、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作为专业支持,确保示范判决的审判质量和裁判效果;规范限制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被告逐案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因管辖权异议造成诉讼拖延问题;通过适当调整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的分担比例,以经济杠杆激励当事人选择调解,有效推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取得实效。

第三,明确了“四方面规则”,首次就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标准、示范案件的选定程序和审理规则、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与取消原则、平行案件的衔接处理与简化程序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为全国法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向界面记者透露,目前第一例证券纠纷示范案件还在选取当中,预计春节后将会进行正式开庭审理。

“从我们国家现有的诉讼法制度上来讲,法律层面上没有一个明确的约束力,尤其是在这种群体性的纠纷案件里,如果没有一个示范性的判决引领的话,那么个案诉讼不仅成本高、诉讼周期长,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也高,”单素华表示,“所以我们想通过创建这么一个示范判决的机制,让市场的投资者以及市场的侵权主体,都有一个明确的诉讼预期。最终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的途径化解矛盾,比方说多元化调解,不要通过唯一的诉讼途径去解决纠纷。”

她认为,通过示范判决机制,一方面可以提高证券纠纷类案件化解的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对于当事人来讲,能够降低诉讼成本,对上市公司而言,也不会因为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侵权行为反复应诉。

林晓镍表示:“建立并实施示范判决机制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金融法院将认真实施并完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的各项内容,积极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实效,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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