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新华网 张雯
2018年,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11792件次,处置问题线索7741件,谈话函询624件次,立案3247件,处分2223人(其中党纪处分2004人)。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41人,乡科级干部401人,一般干部205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1276人。
2018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6686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4309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4.4%;第二种形态1395人次,占20.9%;第三种形态515人次,占7.7%;第四种形态467人次,占7%。
2016年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定义。第一种,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