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完善股份回购办法,挂牌公司回购将无需前置审查

明确禁止挂牌公司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满乐

12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公司法》修改的相关精神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制定了《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下称《回购办法》),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回购办法》对市场需求最为迫切的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基本条件、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办理要求等进行了重点规定,并明确了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和定向回购的有关要求。同时,建立了一套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以充分保护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明确二级市场回购和要约方式回购

近两年与回购有关的公告数量激增,据股转系统公告不完全统计,从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27日,共有154家挂牌企业发布回购公告。其中,大部分是因摘牌承诺回购异议股东股票。

新三板挂牌公司南北天地董秘崔彦军表示,受限于此前业务限制,挂牌公司采用要约回购、二级市场回购方式回购股份或者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业务并未充分展现。由于新三板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和回购异议股东等原因,部分被低估且账面现金充裕的公司短期主动回购(普通回购)的动力较大。同时由于新三板中小微企业的普遍规模相对较小,人员流动较大,被动式回购(股权激励)需要较大。

本次《回购办法》的出台对市场一直呼吁的回购制度进行了完善。

具体来看,此次公布的《回购办法》赋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权,对回购程序进行了简化。对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不设前置审查程序,挂牌公司依法依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即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并开始回购,无须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

且针对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挂牌企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回购办法》也在对具体回购情形进行严格约束,打出了“面向全体股东回购为原则,定向回购为例外”的基本理念。

首先,在回购对象上,回购分为面向全体股东的非定向回购和面向特定股东的定向回购。为避免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回购办法》严格限制定向回购的范围,只有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未成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两类特定情形才可实施定向回购。

其次,在回购方式上,回购分为在二级市场上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实施的回购,和以要约方式实施的回购。为避免违规定向回购等问题,《回购办法》禁止挂牌公司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实施程序是: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并同时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和主办券商意见、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10个转让日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事项(如须)、通知债权人(回购减资情形)、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披露回购实施预告(竞价方式回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披露回购结果公告、注销回购股份或授予给激励对象等。

而要约回购则在回购条件、回购实施前的决策程序、回购完成后股份的后续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适用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相关规则。

要约回购实施中所特有的履约保证、预受要约和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保管和解除临时保管、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和回购资金的支付等事项则与要约收购的相关操作一致,参照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办理。股转系统表示已会同中国结算抓紧开发完善要约相关技术系统,将尽快落地实施。

防范“忽悠式回购”

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忽悠式回购”,《回购办法》作了如下安排:

一是要求挂牌公司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并严格规范回购方案的信息披露内容;

二是明确回购规模的上下限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载明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

三是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目的用途的,要求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目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及资金金额;

四是严格限制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规定挂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确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主办券商应同时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

五是严格事后监管,回购期届满,挂牌公司无合理理由未实施回购或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严重不符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新三板市场流动性较弱,挂牌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竞价回购方式极易演变为“变相定向回购”。

对于这一问题,《回购办法》建立了回购实施预告制度和禁止董监高、控股股东等参与回购制度。且针对做市回购,规定做市商在回购期间出现相关负面行为的,将从重处罚,引导做市商在挂牌公司回购期间积极合规做市,提高报价质量。针对无收盘价的公司,规定其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此类公司的回购需求可通过要约方式实现。

除此以外,为防止在回购过程中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回购办法》规定:一将加强针对回购行为的市场监察,对回购专用账户和股份回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二将明确“叫停权”,《回购办法》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股份回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三对违规情形进行细化,《回购办法》规定了违反回购专户管理制度、违反回购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忽悠式回购”等8种股份回购典型违规行为,为后续监管处理明确了规则依据。

对于在《回购办法》发布前,已经披露了回购方案或者自行实施了回购的挂牌公司,股转系统将本着“新老划断”的原则,对已自行披露回购方案但尚未实施的,在依据《回购办法》补正相关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后,可以继续实施。

对已自行实施回购的,允许相关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愿注销回购所形成的库存股或用于股权激励等;但库存股已超过法定持有期限的,依法应予以注销;涉及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我们也将给予相应处理。

股转系统特别强调,前期个别自行实施回购的挂牌公司,均为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进行回购。对此类行为,《回购办法》已明确禁止。后续如再有发生,全国股转公司将依规对相关挂牌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联讯证券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彭海表示,此次《回购办法》出台,满足了新三板挂牌企业价值纠偏的需求和股权激励的需求,且未来可以通过回购解决三类股东和异议股东问题,企业也可以通过回购扭转股价下滑的情况。

但他同时提醒,回购虽然有助于公司提升每股收益、改善资本结构、稳定大股东的控股能力。但回购股份后可能会会造成公司经营状况优异的假象,占用企业大量资金,对企业现金流造成影响。且《回购办法》中并未规定回购资金必须来自利润,由此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被转移到股东身上。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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