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台湾同胞可享受新个税法优惠安排

本次实施条例将五年优惠期进一步延长为六年,同时增加了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无住所个人上述居住满六年重新起算的规定,实质对境内居住累计时间计算方面也给予了更优惠安排。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海外网12月26日消息,26日上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就近期两岸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其中包括台商关注的境外所得税稽征规定,请发言人予以说明。谢谢。

马晓光表示,据了解,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包括台湾人士境外所得税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放宽的优惠安排。台湾同胞可以享受这些新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境外人士取得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优惠期为五年,即针对在大陆境内无住所,但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可以只就大陆境内所得和大陆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本次实施条例将上述五年优惠期进一步延长为六年,同时增加了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无住所个人上述居住满六年重新起算的规定,实质对境内居住累计时间计算方面也给予了更优惠安排。

在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大陆的营商环境将进一步优化,台资企业面临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大陆投资、生活、就业、创业的台胞也将享受到更好的条件和待遇。

在这里,我请大家一起回顾一下,一段时间以来,民进党当局围绕新税法的问题都说过一些什么样的不实之词,再看看现在的事实。这说明他们总是在制造假信息,误导民众,制造台湾同胞对大陆的隔阂和误解,阻挠台胞来大陆实现更大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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