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剑指通道类业务

证监会表示,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行职责、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以及规避合规风控要求、借外部“通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严肃查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21世纪经济报道黄斌 

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剑指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通道类业务。证监会上一次通过该方式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是在2016年5月13日。

“有些大券商风控比较严,可能尽调时发现了问题,或者是资质不好,内部通过不了;小券商或者是基金子公司内部把大券商的材料拿过来报上去,充当大券商的通道。”24日,北京某券商ABS业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所谓“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此操作下,券商与扮演通道角色的合作方,可以通过私下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取中介费用的大头,小券商或基金子公司则仅收取少量通道费。

这一操作的危害在于:此类业务往往存在更高的风险,而一旦产品出现信用风险事件,扮演通道角色的公司往往无法承担相应责任,引发纠纷。

“之前已经有券商和基金子公司因为’通道’业务被罚,现在证监会发这个问答,应该是要进一步警示市场。”该券商人士说。

对此,证监会在此次监管问答中明确表示,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行职责、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以及规避合规风控要求、借外部“通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严肃查处。

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对ABS业务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频频开出罚单。2017年7月末,中基协首开罚单,恒泰证券被暂停业务资格6个月;今年保持高压态势,3月份将今年首张ABS罚单开给了富诚海富通,理由是旗下4只ABS产品违规。地方证监局方面,4月,山东证监局首开地方证监局ABS罚单,对邹平电力购售电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逐一出具了警示函;9月,江苏证监局对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开出罚单。

以下为监管问答全文:

问: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监管部门如何应对,以防止相关业务风控合规失效、风险外溢、扰乱市场秩序?

答:前期,我部组织开展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管理人(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风控意识淡薄,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形成风险事件并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市场秩序,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并明确如下:

第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依规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

第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将不符合其合规风控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各种方式推荐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也不得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规避其合规、风控要求的“通道”服务。

第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规范开展业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第四,对于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行职责、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以及规避合规风控要求、借外部“通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严肃查处。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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