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杨舒鸿吉
近一段时间以来, 我国加快立法脚步,从多个层面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干预力度。
继《民法典草案》拟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制止性骚扰后,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 平等就业权纠纷”列为新增案由。
这一改变会对性骚扰案件受理、审判带来哪些影响?社会广泛关注。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涵告诉界面新闻,虽然在该通知中并没有更多地就此案由进行进一步说明,但是从前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关于人格权、性骚扰问题的内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背景来看,有一个具体的案由,这无疑是对女权的进一步保护。
在最新起草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首次在人格权编中写入“禁止性骚扰”。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祝涵表示,我们在《民法典草案》也可以看到性骚扰的防范重点是“预防和制止”,这就更加说明性骚扰责任纠纷更加关注对性骚扰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制止,如果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也是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的。
和《民法典》分编草案相比,此次通知意义有何不同?
祝涵表示,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后果一般是财产损失、人身安全、人身权益等。在性骚扰方面,可想而知,财产损失一般是非常小甚至没有的,所以核心只能放在人身安全、人身权益方面,当然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诉讼也必然更加关注人身权益方面。本次的通知和之前《妇女权益保护法》不同的地方在于,《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更像是宣示性的规定,而本次能够落实到案由中,案由是专用于司法实践的,这就更加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提高受害人诉讼的可能性和力度。以前受害人起诉到法院,第一关就是缺少对应的案由,难以走进法庭。在此次通知发布之前,以性骚扰为由起诉,往往都是以人格权纠纷为由立案,可能关注点更偏向于名誉权、身体权、一般人格权类,而且没有具体的对口法律,都是对口民法通则之类的,这次放到侵权责任纠纷中,直接对应《侵权责任法》,法院适用法律会更加准确,律师接洽案件、准备诉讼也更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