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2017年3月30日前出让的商服类项目可售予个人

于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无需执行“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的规定。

12月19日晚间,广州市国规委发布相关文件,宣布于2017年3月30日前(含当日)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无需执行“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的规定。

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该文件名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销售管理的意见》。随后,广州市住建委又对此文件发布了相关解读。

解读中称,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或经公告确认土地出让成交日为准)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而在此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房地产项目,其商服类物业不再限定销售对象。

解读中提到,个人购买商服类物业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于2018年12月19日24:00前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8年12月19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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