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霸座”乘客首次被拘留

铁路“霸座”再现,这次涉事乘客被行政拘留了。

据央广网,大连公安发布消息称,12月3日14时09分,包头至大连的K56次列车苏家屯站开车后,列车长报告1号车厢有旅客”霸座”,乘警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工作。

经了解,该女旅客刘某,22岁,黑龙江省甘南县人。从沈阳站上车准备到熊岳城,上车后没有按座就坐,而是坐在64号其他旅客座位上。苏家屯站开车后,该座旅客祝某持1车64号车票要求刘某让出座位,刘某拒不配合,声称“谁先坐就是谁的!”。列车员劝说无效后,报告了乘警。

面对刘某的无理行为,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其多次提出警告,要求刘某将座位让出来,均遭到刘某拒绝且态度恶劣,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

在多次警告无果后,乘警将刘某强制带离现场,交大石桥站派出所处理。 大连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前,高铁霸座现象频出。今年8月,孙某在济南西至北京的高铁上,装病抢占别人座位,引起网络热议,后被铁路警方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乘车。9月,周某某在乘坐G6078次列车强占他人座位,同样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180天内无法购买火车票。

上述霸座乘客的处罚依据均来源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火车,最长为180天。

对于霸座、阻碍发车和拒绝下车等不文明乘车行为的管理,将越来越严格和细化。

12月1日,首部铁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管理条例》要求,无有效车票、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旅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有打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行为。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严重违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失信行为将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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