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落地,22万亿银行理财市场迎来资管“全能牌照”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理财子公司发起设立条件、股权变更制度、自有资金投资要求、交易管控等方面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继10月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12月2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这意味着,除此之外的投资标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将都可涉足,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业务牌照也将成为理财市场上的“全能牌照”。

相较于10月1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本次正式发布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修改了征求意见稿中“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规定,适度放宽了自有资金的使用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界面新闻梳理,截至目前已有18家银行陆续发布拟成立理财子公司的公告。其中,传统五大行5家、股份行8家、城商行5家;大行注册资本均超过100亿,其中工行以160亿注册资本为最高,股份行均在50亿左右,城商行为10-20亿。

据权威人士透露,此次银保监会对绝大多数征求意见时期反馈的意见予以采纳或拟纳入相关配套监管制度。

从《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具体来看,内容跟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共六章62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但是在理财子公司发起设立条件、股权变更制度、自有资金投资要求、交易管控等方面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

在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方面,办法在征求意见稿要求“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之外,新增“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在股权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新增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相比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此有所放松: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此外,《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新增第四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

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新增第四十七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上述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分析师邹恒超分析,目前各家银行理财子公司都处在申报阶段,子公司正式稿落地后预计明年一季度批复有望加速。资管新规下小银行资管业务不具备优势,竞争格局呈现头部化,部分小银行可能逐渐淡出理财业务,转为他行代销。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将面临与母行及其他子公司的战略定位、利益分配考验,此外,如何处置不良资产也是棘手问题。

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对外公布过理财业务的不良资产规模。据粗略估算,目前银行理财业务不良资产规模大约在1%左右,即3000亿元。如果成立理财业务子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如何处理这些不良资产将可能要提上议事日程。虽然理财业务属于表外业务,未像表内信贷业务一样进行分类,但考虑到资本金压力,银行缺乏让表外业务回归表内的动力。如何化解不良资产,将可能成为子公司设立之后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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