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拟草案修订 未来证券从业者可入市炒股

4月2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此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从立法的基本精神看,此项规定在于防止内幕交易,但从实践角度讲,证券法并没有规定他们的亲属、家人是否可以从事交易。如果允许其亲属从事交易,那么这个规定就形同虚设,没有可操作性,如果不允许其亲属从事证券买卖,那么在股市繁荣的背景下,就是等同于对他们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

更透明的监管机制下,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限制,从立法角度、监管角度和市场角度讲,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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