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定罪量上调,真的是“老赖”们的狂欢么?

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触法的金额门槛由此前的1万元上调至5万元。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使得信用卡套现再次被置于聚光灯下。

这个文件全称为《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消金界注意到,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触法的金额门槛由此前的1万元上调至5万元。

因此有不明真相者认为,《解释》纵容了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是“老赖”们的狂欢。

事实真的是如此么?

如果细读《解释》不难发现,此次信用卡诈骗定罪量上调,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借款人还款,同时对顽固的“老赖”予以严厉的打击。

因为《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对于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解释》的规定也比较宽容,只要借款人有还款行为,便能减少数额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最关键的是,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很重要的定罪标准之一。

对此,最高法表示,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解释》修改和新增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将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同真正的“老赖”区别对待,让因信用卡套现而形成的债务能被有效化解。

至于“老赖”,如果拒不还钱的话,等待他们的只能也必须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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