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将建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制度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显示,此次立法对于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划分、源头减量、信用管理、强化监督等多方面作出规定,并提及将建立收费制度。

上海徐家汇商圈新的分类收运车。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上海市关于垃圾分类的相关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11月22日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式公开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界面新闻发现,此次立法对于生活垃圾的责任主体划分、源头减量、信用管理、强化监督等多方面作出规定,并提及将建立收费制度。

据上海人大网消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称,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相关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

草案提出的目标是,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原则是,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具体来看,草案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可回收物(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湿垃圾(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干垃圾(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四大类。

源头减量上,草案规定了以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绿色办公;限制并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行净菜上市,在农贸市场等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限制产品过度包装;规范快递包装物的使用。

草案还规定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分类标准设置四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至少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各类垃圾应投放至相应容器,禁止将垃圾混合投放;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要求管理责任人按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并对垃圾投放行为进行指导。运输单位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拒绝接收。

草案还要求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应实行无害化处置,可回收物和湿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明确处置单位的义务,并推动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广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

政府层面,草案规定了多个政府部门协同参与的格局。

其中,市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同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商务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交通、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药品监管、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认定了垃圾产生者的责任,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付费责任。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这一点与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中的相关表述一致。该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草案还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同时,将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就地处理、资源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并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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