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企业违法罚款上限提高至100万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此次立法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此次立法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对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据了解,此次修订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7月25日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曾于2017年12月28日提交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进行修正。

此次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内容共涉及二十五处。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寿子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一方面对照上位法,调整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从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界面新闻发现,修订草案对于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提升。修订后,草案对于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将罚款金额从原有的十万元处罚上限提升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环保部门还会对其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关闭。

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对于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草案要求,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对于拒不执行暂停或限制生产措施等多种行为的罚款上限也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除工业污染源之外,此次草案修订调整的另外一个重点领域是机动车。

修订草案第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根据大气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这是上海地方性法规中首次提及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限行、禁行措施。

除此之外,此次修订的草案还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取消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委托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因此修订草案删除“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内容,同时删除对注册超过十年的机动车增加排气污染检测频次的规定,做到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

近年来,上海针对工业源头的污染治理力度加大,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2017年,上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优良率为75.3%,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9微克/立方米,较2016年下降了13.3%。上海市政府同时承诺,到2020年,PM2.5年均浓度力争达到37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AQI)力争达到80%左右,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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