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更应考虑省际公平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均衡、负担不一致,破解此困难的必由之路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尽快由中央调剂制度向全国统筹推进。

2018年10月3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在花神庙社区广场举办首届金婚旗袍秀活动。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赵忠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研究员、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名义费率大约为28%(其中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加上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单位和个人需缴纳的名义社会保险费率已近40%。今年出台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引发了社保负担可能过重的讨论与担忧。昨天(10月31日),人社部发言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具体方案。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这无疑是利好消息。

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险体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2017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超过9亿人,其中领取养老保险金人数超过2.6亿;2016年国际社会保障协会授予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但毋庸讳言,我国的社保体制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现在进行的征收体制改革和降费的方案设计,为进一步优化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征收体制改革,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有利于夯实缴费基数、严格缴费责任。这项改革一方面可减少乃至杜绝守法缴费者负担过重、违法漏缴不缴者免费搭车的现象,使各单位的社保负担更加公平,有利于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在严征缴的背景下,也为降低虚高的名义社会保险费率创造了空间。

但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的降费空间存在很大差异。我国今年7月份才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之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口结构及老龄化程度各异、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等诸多因素,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均衡、负担不一致。与东北和内陆省份相比,沿海发达地区的实际缴费率一般较低;东北和西部省份,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大,不仅实际缴费率一般较高,而且征缴力度也较大。这造成了实际缴费率高的东北和西部省份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降费空间有限,而实际缴费率低的沿海省份,反而降费空间大的困境。

显而易见,破解此困难的必由之路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应尽快由中央调剂制度向全国统筹推进。实行全国统筹,包括现在的中央调剂制度,必然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需要通过设计激励相容的方案熨平中央与地方的信息不对称等来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实行全国统筹不仅是实行降费的手段,以达到降低全国平均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的目标。更重要的还在于使基本养老保险在全国各区域均衡发展,使各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负担更公平,更有利于资本与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从而有助于我国统一的要素市场的形成,提升经济的活跃程度。

因此,征收机构的统一、严格的征缴机制、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体系、合理的费率水平,能更好地起到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作用。保基本,这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我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无需多言。严格征缴,可以保证区域内不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责任的公平性,杜绝违法者得益的现象;全国统筹,有利于区域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负担的公平。全国统一的要素市场的形成和经济活跃的程度提升,有助于做大蛋糕,使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可持续。

除政府负责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外,我国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时还包括有单位负责的职业或企业年金(第二支柱)和个人或家庭负责的个人养老储蓄或商业保险(第三支柱)。在第一支柱“保基本”目标之上,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能进一步满足不同人群对养老保障的个性化需求。

但目前看,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未达到当初制度设计的目标:三支柱模式中第一支柱负担过重,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发展不尽如人意。借助此次降费的契机,应考虑通过减免税收等手段,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用降费的部分建立职业或企业年金、个人进行养老储蓄或购买商业保险,使一、二、三支柱均衡发展,合理发挥政府、单位和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使养老保障体系能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和健康持续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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