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恩光案一审宣判:执行有期徒刑12年 罚金300万

2018年10月30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行贿、单位行贿一案。

图片来源:安阳中院

2018年10月30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行贿、单位行贿案,对被告人卢恩光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卢恩光用于行贿的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恩光为违规入党、谋取教师身份、荣誉称号、职务提拔及工作调动等,请托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上述人员共计人民币1278万元。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恩光为其实际控制的山东省阳谷县科仪厂、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山东阳谷古阿井阿胶厂及北京天方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违规获取贷款、低价收购资产、核定较低税额和破产逃避债务等,请托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直接或指使企业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给予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6.7597万元。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恩光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卢恩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行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检举了多起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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