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天白一个度的HFP,根本没有“美白”的资格

为什么在公众号上宣称能够美白的HFP,在店铺内却不强烈安利呢?因为它根本就没有提美白的资格——因为它不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正在HomeFacialPro(以下简称HFP,对,就是那个号称‘白一个度’的护肤品)高歌猛进的时候,正在朋友圈和公众号“刷屏”的时候,阿尚叔(ID:ashangshu)看到:这个被@大嘴博士 推荐的国货品牌,同样没有逃过虚假广告的争议。

2016年至今,HFP通过资本的力量,迅速掀起巨浪,明星代言、杂志合作等各种各样的宣传,把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化妆品品牌,推向公众消费视野。

HFP广告内容截图​

以资本为动力的宣传通稿,似乎比权力指派的通稿传播更有效,但这种一呼百应的商业力量,细思极恐。

看看这些文案,再看看你使用的效果,用完博主真的白一个色号了吗?

但不难发现,HFP在公众号上的美白广告,成了这个化妆品最大的噱头。以至于连我这个直男都知道:HFP烟酰胺原液。

可是:

HFP烟酰胺原液真的能美白吗?

它配美白吗?有资格宣传美白吗?

公号上叫嚣美白,店铺内却不提美白

请原谅我用了一个有情绪的动词“叫嚣”,但如果你细心观察HFP的美白广告和HFP天猫旗舰店内的介绍,你会惊奇的发现,,甚至有些愤怒:

HFP在公号上大肆宣传“美白”,但店铺内只是写“提亮”,断然不提“美白”二字。

HFP天猫店铺截图​

你或许会记得“28天白一个度”、“白一个色号”的HFP文案,除了断言“白一个色号”的标题之外,你还会记得各种公众号的文案中,以公众号号主的口吻写道的:

已购粉丝说:

“每次用爽肤水都滴一滴,一个月就没那么黄黑了!”

“被人夸皮肤白了一度,立刻又囤上3瓶!”

“滴进身体乳全身又白又滑!”

那是管阿姨auntguan、简二家、末那大叔等公众号的粉丝吗?

不是。那是广告内容!

因为细心的你或许发现,发布这些文章的公众号,“已购粉丝”都是这么说的。

HFP在其他公众号的推送中,对美白以及美白效果的宣传信誓旦旦,但在自家天猫店的文案中却非常规矩,即使是这个烟酰胺原液的宣传,也没有找到美白二字。

美白,只出现在不用负责的评论中。

不配提“美白”的HFP

为什么在公众号上宣称能够美白的HFP,在店铺内却不强烈安利呢?因为它根本就没有提美白的资格——因为它不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毕竟,美白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而HFP在公众号内号称美白的烟酰胺原液明确标注,它不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阿尚叔(ID:ashangshu)在这里要提醒:

消费者及公众号们当心!

使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HFP烟酰胺原液,美白有风险,

使用及宣传前,请务必查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其中: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根据《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服务指南》: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

这意味着,要想宣传美白,就必须是特殊化妆品。

未经备案和试验,美白有风险

按照国家药监总局的解释:由于特殊化妆品具有特定的功能,所含有的功能性成分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国家对其监管要比普通化妆品更为严格。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要经过国家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批准并下发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及销售,其中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及脱毛类产品在上市前需进行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防晒类、祛斑类(含美白)、除臭类及脱毛类产品在上市前需做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而特殊用途类化妆品包装标签上必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如“国妆特字G20130526”。HFP烟酰胺原液已经标注,它并不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这也就是说,使用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使用在公众号内宣称能够美白但未经“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使用未经总局认可的做过人体皮肤试验的——HFP烟酰胺原液,有安全风险!

美白产品必须做: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

为什么说,美白产品必须做,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呢?

大家请看: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要求,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我们以HFP烟酰胺原液为例,它作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所做的毒理学试验项目只有一项: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但如果,要宣传美白、拿到特殊应用途化妆品的资格,除了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还必须有: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

这也就意味着,你使用的宣传美白功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没有做过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认可的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毒性试验的。

使用HFP美白产品,有红斑、水疱风险

未经以上两项被总局认可的试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HFP烟酰胺原液,如果要告诉你美白,不仅违规,而且有发生红斑、水疱、皮肤色素沉着过多和皮肤增厚等风险。

为什么这么说呢?阿尚叔(ID:ashangshu)找到两篇官方背景的论文。

关于“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我们可以看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孔建等人,在2015年发表在《中国卫生检验杂志》的文章:《用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检测化妆品致敏的可能性》——

在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中,由化妆品造成的过敏反应时有发生,为了防止或减少化妆品导致消费者出现过敏反应,……用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检测化妆品终产品的致敏性就是一项重要的评价试验。

关于“皮肤光毒性试验”,我们可以看看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温巧玲等人在《科技资讯》撰写的一篇《国内化妆品皮肤光毒性试验方法概述》:

光毒性(Phototoxicity)指的是皮肤一次接触化学物质后,继而暴露于紫外线照射下所引发的一种皮肤毒性反应,或者全身应用化学物质后,暴露于紫外线照射下发生的类似反应。

在急性光毒性反应中,皮肤在照射紫外线后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出现红斑、水疱,类似严重的晒斑;慢性光毒性反应可以引起照射处的皮肤色素沉着过多和皮肤增厚。

如今,化妆品已是某些人日常生活的必须品,他们不一定知道化妆品中的一些成分能引起皮肤光毒性:如对6-甲基香豆素、葵子麝香、二甲基氨基苯甲酸戊酯、芸香油、柠檬油等。如果某些不法商家为追求高利益而随意提高化妆品中某种具有光毒性的化学物质的含量,后果将不堪设想。

美白广告有风险,博主发文需谨慎

在阿尚叔(ID:ashangshu)看来,所有因美白而被误导的消费者,可保留退货权利。

当然,阿尚叔在这里只是以HFP烟酰胺原液为例,大家可以关注下其他品类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也有同样的夸大宣传。

给大家一个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美白被罚的案例:

今年8月3日,安徽工商总局就发布了:合肥闺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天猫店铺发布含有“美白去黑色素”、“去淡化黑色素”等内容的化妆品广告。实际该化妆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4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作为一个新兴的品牌,HFP品牌方应当负起责任,停止一切美白功效的宣传,并补充上述两项实验。其他战痘的广告,阿尚叔不再一一调查,还请自律。

同时,阿尚叔(ID:ashangshu)呼吁,所有参与发布的HFP烟酰胺美白功效宣传的公号博主,请停止发布违规内容,请删除、更正不当内容,消除对你粉丝的误导。

还有,所有拿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美白、防脱发等特殊用途的品牌,请停止发布。作为自媒体、博主,更应该做好审核。否则,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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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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