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网消息称,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根据此前公布的今年预算安排,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5000亿元用于弥补财政赤字。
《办法》要求,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并要求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保基金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投资一般债券。
财政部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定义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财政部相关人士也公开表示,确定一般债券全部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对创新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认为,一般债券依托的是地方政府信用,而不是国家信用,所以发行利率料高于同期限国债。财政部强调发行利率应在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之上”确定,这可能含义是发债的利率不能高国债太多,甚至不排除地方财政存款诱惑下的扭曲行为导致发行利率持平甚至低于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