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审议:拟修改遗嘱效力,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继承编草案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专家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遗嘱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很多新方式,且能够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各分编草案中,继承编草案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等规定。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实施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遗产处理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法律应当适应变化了的生活,应当确认新的生产生活方式。死者生前的财产、债务、遗留未完的民事纠纷,在数量,规模,复杂程度上已经今非昔比。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遗嘱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很多新方式。”微博认证为知名法律博主刘文华律师(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表示。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对于这一修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认为,现行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效率优先的目的是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得真实高效和保真。而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目的的实现已经成为了多元化的状态。“这种所谓多元化的状态,就是说技术上来讲,通过多种方案可以保证它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从立法的角度来讲就不必强势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冯贵强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机械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可能损害遗嘱自由。遗嘱人一旦订立了公证遗嘱,非经公证程序撤消、变更,采取其他任何方式订立的遗嘱均不生效,在继承开始后,仍要适用公证遗嘱,而不管它是否体现了遗嘱人的最终的真实意愿,这严重背离了遗嘱自由之立法目的。

冯贵强进一步举例称,若立遗嘱人临终前想要修改公证遗嘱时,因情况危及,无法再次及时履行撤销公证遗嘱程序,立遗嘱人往往会通过口头遗嘱或书面遗嘱的方式表达生前的最终遗嘱意愿,但目前立法对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就限制了立遗嘱人的意志自由,造成了违反遗嘱人意志的后果。同时,这也是对立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处分权的一种限制。

刘文华亦称,废除公证遗嘱优先的条款,与当今的公证改革相适应,废除强制公证是公证改革的趋势。公证主要是见证签字捺印的过程,签字捺印本身可以通过笔迹和指纹鉴定来识别真伪,即便没有公证,法律行为依然是有效的。公证仅起见证作用,公证本身不会产生额外的效力。同时,有利于在遗产继承中遵循死者最后遗愿,死者的最后遗愿不会因为没有公证而丧失效力。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还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费安玲提到,在过去,从制度明确规定的角度来讲,中国并没有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但在实际生活当中,无论是以家庭的形式,以家族的形式,还是以单位的形式,存在一些所谓的人出面来进行着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管理人的某些职责的活动。“比如在乡间,一旦出现有人去世,家族或者家庭里就会有有威信的人站出来主持继承事宜;而在城市里,实际上也存在执行遗产管理人职能的人或单位,死者的单位会有工会等出面代表单位,帮助分配财产等。”而这次继承编草案的修改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加以明确。

草案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草案还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

刘文华表示,现今社会,死者生前的财产、债务、未完的民事纠纷体量已经相当庞大,尤其是某些死亡的企业家,需要遗产管理人有组织地处理这些死者的生前事务;其次,某些遗产纠纷旷日持久,遗产纠纷期间无人管理遗产不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于社会经济运行。遗产管理人填补了遗产纠纷期间遗产无人管理的法律漏洞;此外,部分死者没有子嗣没有继承人,但其生前财产、债务以及未了结的事务依然要有人管,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应对此种特殊情况。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并确立了公正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如此修改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

“确认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效力,是法律对新的生产生活方式的确认。科技催生新的生活方式,法律应当回应这种技术进步。遗嘱本身是死者生前的遗愿,任何记录和固定死者遗愿的表现形式,法律上都应当认定为遗嘱。”刘文华表示。

冯贵强亦认为,草案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方式,更符合当代人的书写习惯和当下时代发展的要求。

冯贵强指出,针对打印遗嘱,实践中主要存在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立遗嘱人有阅读书写能力,自己用电脑书写打印或者不熟悉电脑操作,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打印,自己校阅签字。还有一种是立遗嘱人不认识字而且不熟悉电脑打印,请他人用电脑打印,听他人阅读解释后自己签字。这两种情况,一般立遗嘱人都会在正文打印出来后,自己亲自签字捺印。实践操作中,在符合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常将其按照“自书遗嘱”处理。

增加打印遗嘱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其法律地位,也更有利于实践操作中的规范化。《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对涉及录音遗嘱进行了规定,而录像遗嘱是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遗嘱人订遗嘱的整个过程,不仅有声音,并且有画面,相对更加直观。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录像时必须头脑清醒,能具有表达能力,而且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有效条件。

费安玲则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一些立遗嘱的方式出现。“比如说我既没有打印也没有录像。我只是在电脑里边写了遗嘱,不管被别人再怎么修改,云储存都会有记录。”在她看来,对于遗嘱的方式,运用类似电子数据这样一个大概念来规定遗嘱的方式可能更合适,“具体的方式不一定太细,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个方式可能以后有什么别的变化。我觉得用一个大概念的表述方法就可以了,能包容现在又能包容未来。”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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