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警权滥用?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一话题很受关注。
两会来临,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下称民进中央)今年的一份关于加快公安工作法治化进程的提案提到,目前中国警务管理需要加强,自身监管力度不够,非法用警等现象依然存在。
警权滥用一定意义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暴力型执法、侵犯人权型执法等;二是警察权力的配置不尽合理,这直接导致其自由裁量权过大,继而衍生出一些乱象。
民进中央在上述提案中认为,滥用警权背后暴露出的是公安工作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其一点是,公安法律体系不完善,缺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法律层次对于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体制的一个基本法;滥用警力、非法用警问题突出,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不适应。另一点是监督机制需要规范。从外部监督上,各级人大对公安缺乏监督;内部监督也有不足,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监督惩罚等方面的制度规范薄弱,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对此,该提案建议,要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公安法》,尽快启动修改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规范监督机制,通过落实党风政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同级监督。此外,要加大各级人大对公安工作的依法审议制度,整合纪委、监察、督察、审计、控申等部门职能,强化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
不过,接受界面新闻采访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以上提案混淆了概念。他说:“有点想比照法院、检察院来设定公安,这个是错误的。”他指出,此提案没有理顺政府、人大、公安、法院、检察院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而公安并非司法机关,虽然这一部门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但只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在刑事犯罪这一部分中,和检察院、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制约。
洪道德说:“全国人大对公安的工作监督不力,这个说法不是很科学。”
他进一步解释到,人大对整个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公安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不可能对政府的监督直接跨到公安的监督上,公安的监督可以作为政府监督当中的一个重点,但是不能代表政府;而且并不需要再制定一部《公安法》,此法和滥用警权并没有关系,监督警权是《人民警察法》要解决的问题。
2003年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2013年底废除的劳动教养制度都曾导致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暴力执法、侵犯人权等等现象。包括如今倍受争议的收容教育制度目前也存在上述风险,洪道德认为,这些制度问题根本在于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部门把国务院或全国人大的授权无限的扩大使用了。
而在公安行使司法权方面,著名法学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一文中详细分析了控制警察权的三个方面:第一是侦查制约,分为侦羁分离和侦鉴分离;第二是控辩平衡,在落实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权利的基础上,引入律师的实质辩护权,包括调查取证等权利;第三是司法审查,侦查活动中采取的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除例外情形以外,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而侦查机关自身无权决定。
2月15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也提到在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措施。比如探索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深化执法公开,落实执法告知制度;完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机制等。
洪道德认为,公安机关滥用警权是没有执行法律带来的后果,是怎么严格执法的问题。他建议说:“下一步是在执法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