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职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会全额支持吗?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介绍】

张某系Y公司会计,黄某系Y公司出纳兼办公室行政职务,两人与Y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工作期间因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6月2日上午,张某的QQ号码疑似被盗无法正常登录,后经申诉找回。当日15时01分,昵称为Y公司“肖董事长”的QQ号码将张某加入一新建讨论组,并让张某将黄某拉进该讨论组。在讨论组中,“肖董事长”安排黄某和张某向“深圳Y公司”转账48万元。黄某用Y公司以其私人账户开户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完成转账。之后,黄某又按照“肖董事长”的指示向“王某”的账户转入19万元。转账完毕后,黄某感觉异常,打电话向Y公司法定代表人肖XX确认,知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Y公司起诉认为张某、黄某履行职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共同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67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和黄某轻信冒充 Y 公司董事长的 QQ 号码的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和合理注意、核实义务,未履行基本的审批手续,擅自将Y公司款项 67 万元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暂时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构成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Y公司将公司款项存放于黄某的私人账户,违反了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酌情确定由张某、黄某承担 2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13.4万元。Y公司、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某与黄某的过错共同造成Y公司损失发生,但由于二人在公司日常款项支出流程中的主要职责存在区别,因此过错程度也有所不同,应根据其各自的具体过错、过错大小,以及其过错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故改判张某、黄某各自承担 20%赔偿责任中的一半,即各自承担6.7万元的赔偿责任。

【无忧精英网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综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包括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本案中,张某、黄某作为财务这种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与Y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且该规定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借此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情况,故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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