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为什么没有民法典

从英国失败的法典化经历中可以看出,一个国家能否编纂一部民法典,不仅仅是法制上的事情,而且关乎法律传统、社会现状甚至人心向背。

作为普通法国家,英国不存在民法典。然而,也许很少有人知道,英国曾经在数百年里孜孜以求编纂一部民法典。甚至,法典化“codification”一语都是英国人首先发明的,而不是出自那些奉民法典为圭臬的大陆法系学者之手。然而,不少英国人也认为,在英国,进行完全的法典化是个死命题。

那么,英国人为什么失败了?

对于法国、德国而言,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之一都是因为国内法制格局四分五裂。在旧制度时期,法国各地约有360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到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编纂一部《法国民法典》的呼声才逐渐开始高涨。在德意志帝国时代,邦国林立,各自为政,法律各异。直到《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的成功颁行,德意志帝国才逐渐统一全国民法。

此外,法国与德国的政治与社会都发生过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国家的许多政治家相信,没有什么东西比编纂适用于全国的法典更能团结全国人民。

英国的情况却比较特殊。部分英国人认为,英国编纂法典的时机是不成熟的,因为英国法不存在足够的体系性与概念化。更多的人(尤其是英国律师)自信地认为,英国不需要编纂法典。他们认为,自从13世纪开始,英国就已经存在统一的法律体系。

尽管存在犹豫,英国人还是忍不住关注着法国、德国的民法典编纂史。对于他们而言,成文法典所带来的法制确定性、可预测性很有吸引力,而普通法在这些方面具有先天的缺陷。第一次,法源问题令英国人颇感头疼,英国人开始对堆积如山的判例、各种年鉴、匿名报告、制定法所交织成的杂乱现状感到不满。

在这种背景下,从16世纪到19世纪,历朝英国国王以及学术达人提出不少编纂法典的倡议。例如,在亨利八世时期,红衣主教雷金纳德·波尔提议模仿《查士丁尼法典》的形式来改变英国法的不确定与含糊状态,亨利八世对此表示认同。1549年,爱德华六世也曾想过编纂法典,英国上议院也曾考虑过将所有普通法与成文法整合为一部法典。

但是这些提议都没有开花结果,然而官方立法活动的失败却无法浇灭民间学者的热情。

1765年,英国法学家、法官威廉·布莱克斯通以英国现行普通法为素材,撰写了著名的《英国法律评论》。他致力于提升现行法的条理性与系统性,而非去探究法律的应然状态。布莱克斯通的著作促进了法制的条理性,但是批评者认为布莱克斯通过于偏爱普通法,而且过于保守。

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是对布莱克斯通进行严厉批评的人之一。边沁认为,普通法模糊不清、令人捉摸不定、充满虚构与重复性,而司法效率低下。不改变普通法的话,无法改变这种现状。边沁给这种病状开出的药方是,编纂一部万全法,在立法中贯彻他所主张的功利主义,让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多数的幸福。

在呼吁英国编纂法典的人群中,英国法学家边沁是当之无愧的主角。

边沁曾梦想着移民到那些对自己的民法典方案感兴趣的国度,并进行立法实验。他向英国、美国、俄国等国家的首脑写信毛遂自荐,游说他们起草带有功利主义色彩的法典。在被拒绝之后,他退而通过著述来设计自己的法典化计划。他在1817年至1822年间写下了不少关于法典编纂的书籍和文章。

有学者调侃说,边沁无论何时何地都在滔滔不绝地兜售自己的法典梦。在人生的最后20年,边沁把法典编纂问题作为其思索的重心。这种激情使其被誉为“有史以来最狂热的法典编纂者”。1826年,危地马拉政治家何塞·德尔·瓦列致信边沁,更是将之称颂为“世界的立法者”。

1828年,英国上议院大法官布鲁厄姆在英国下议院以《法律的现状》为题做了6个小时的著名演讲。在演讲前,他的朋友边沁就力劝他向议会解释法典编纂问题,并对其进行了辅导。布鲁厄姆呼吁对英国法进行改革,并提及了《法国民法典》。也许是担心太激进的方案会引起议员的抵触心理,他始终没有明确建议起草一部民法典。可以想见,边沁在听完演讲后会感到多么失望。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英国没有能够编纂一部民法典呢?学者巩特尔·韦斯发现,多数文献都是从政治上而非从法律层面来解释为何英国官方没有能够推进法典化计划。

首先,英国政府难以在议会中就法典化议题获得足够的支持。在议会中的许多法学学者都比较保守,反对对法律进行一般化的改革。

议会里的多数议员以及英国政府都认为,英国法律很好,没有必要推动一般化的改革。改革被认为是危险的,是对英国法的入侵。只有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官方才认为改革是必须的。英国人不希望在本国发生法国式大革命。

政治家则担心一旦进行全盘的法律改革,会引起后续的社会动荡和改革。从政治上说,英国资产阶级也不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资产阶级一样,需要采取激进的方式推翻君主专制。当英国议会在1832年改革之后,原先呼吁编纂法典的资产阶级成了立法者,他们可以采取比编纂法典更为缓和的立法方式。

其次,大多数英国法律实务工作者都比较保守,并且对本国法、本国历史引以为豪。他们从小所接受的就是比较实务化的法律教育,而较少涉及综合的法律体系与抽象的术语。学者谢尔登·阿摩司认为,部分律师群体出于自私心理而反对法典化,他们认为英国法的不确定性正是保证其业务兴隆的法宝,如果引入法典,他们会因为怠于学习法典而产生技能上的缺陷。

再者,与编纂法典这一议题比起来,政治家们面临着其他更为紧迫的事情,因而无暇顾及。

从英国失败的法典化经历中可以看出,一个国家能否编纂一部民法典,不仅仅是法制上的事情,而且关乎法律传统、社会现状甚至人心向背。

责任编辑: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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